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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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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之基本權時,其干預之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不必要的程度,此即為比例原則,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註1)

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可知比例原則適用在國家基於公益的需要,而必須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強調應盡可能在範圍內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而,假若國家對人民造成的損害與其追求的公益目的明顯不相當,則違反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的適用可以公益目的及必要性作為審查之基準。

目錄

公益目的的審查

憲法第23條提到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以此做為起始點,強調建置人民基本權所追求的目的,必須符合特定之公益目的,若無,則失當,則此一限制人民權利之作法即因限制目的的不正當而違憲。

必要性審查

必要性審查作為比例原則之判斷準則,比例原則包含三項要素,分別為適合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

適合性原則

國家採取作為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時,其作為必須能適合達到所欲追求之公益目的。

必要性原則

國家為達到公益之目的,而有兩個以上措施可選擇時,須選擇對人民利益侵害最小的措施。

合比例性原則

國家採取的措施應與他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合於比例。(註2)

參考書目

註1: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

註2: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 比例原則

英文關鍵字: Rule of proportionality

相關教學資源(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result.jsp?st=all&keyword=%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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