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特殊幼兒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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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鑑定(Special children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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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鑑定特殊幼兒時,可分從幼兒層次的鑑定(child-level assessment)與家庭層次的鑑定(family-levelassessment)兩方面著手:前者包括:早產兒體重過輕與過重、發展遲緩與先天性身心障礙;後者包括:貧窮、文化不利與低社經家庭、酗酒、藥癮及兒童虐待等情形。
在幼兒層次的鑑定方面,範圍上具有下列領域:認知領域:包括記憶、大小、形狀與色彩概念、知覺與注意力等項心智能力。動作領域:包括大肌肉(如:走、跳、搖、滾)、小肌肉(如:抓取、吸吮、觸、摸)等項。語言領域:包括訊息接受(如:聽與瞭解)、表達(溝通)、非語文的微笑、手勢與表情回應等項。社會情緒/適應領域:包括情緒反應與控制、行為表現與節制等項。知覺領域:包括視覺、聽覺與視動知覺等項能力。在家庭層次的鑑定方面,主張父母應具有下列思考:家庭教養特殊幼兒的目的。家庭中所採取的特殊幼兒教養內涵。家庭中父母與特殊幼兒互動的頻率。家庭中照顧與養護特殊幼兒適性行為的品質。此外,Waldron(1996)尚提出特殊幼兒的社會效度鑑定(socialvalidityassessment)指出:社會應為具有特殊需求幼兒提供個別性的、有價值的與功能性的判斷與瞭解。Dunlap(1997)認為學前特殊幼兒鑑定,首先宜透過發展性的初查,由其健康紀錄、醫療史、主要發展領域的功能性水準以及獨特的需求事項,提出適性的介入性、支援性服務。其次,再進行下列鑑定流程:
- (一)診斷性測驗
包括醫療性的、教育性與社會適應性的診斷,須以效標參照為考量依據。 生態性鑑定包括特殊幼兒生長環境、人際(幼兒與同儕、父母、教師間)互動、各項人為操弄與自然影響的多元刺激、具有功能性、特定作用之訊息處理等。
- (二)整合性鑑定
以結合相關專業性領域、進行科際合作;透過遊戲型態,提供多元、多重鑑定與階層之瞭解。綜言之,在鑑定特殊幼兒時,可就其發展層面所含括的認知、動作、語言、社會情緒/適應與知覺領域;同時,亦可兼容診斷性、生態性與整合性之流程。至於對居多數的智能障礙者之鑑定,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 AAMR )認為應包含:功能性智能、適應性技巧與階段性發展等三方面;同時,在診斷內涵上須兼顧結構性的工具測量,以及非結構性的臨床判斷(clinicaljudgement)( Smith,1995)。綜研目前國內外適用工具,計有:魏氏㈻前智力測驗(WPPSI,1967)、史丹佛-比奈(S-B)智力測驗(1986)、麥卡西兒童能力測驗( MSCA,1972)、修訂學校能力測驗、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PPVT,1981)、布氏幼兒學習測驗(1982)、修訂谷賀畫人測驗(G-HDT,民71)、修訂哥倫比亞心理成熟量表(CMMS,民74)、大都會準備度測驗( MRT,1986)、修訂學前兒童能力測驗(DIAL-R,民76、80)、修訂幼兒認知能力測驗(CAT,民78)、非語文智力測(TONI-2,1990)、斯洛森智力測驗( SIT-R,1991)、學前認知能力測驗以 及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中文關鍵字:特殊兒童鑑定
英文關鍵字:Special children assessment
黃世鈺、蘇淑芬等/合著。學前融合教育-課程與教學,頁8-11。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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