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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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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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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地位
監察權如同中國傳統制度中之言官或御史,以獨立機制間嗄政府官員之紀律。而我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之規定,以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之間察機關,專於公務人員之監察。
監察院之組成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之規定,監察委員由29名監察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正、副院長。而監察委員的任命係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由此來看監察院實為一準司法機關。另外,依據憲法第104條、第105條之規定,監察院下另外設置審計長一職,由總統提名,經由立法院同意忹命,其負責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註1)
監察院的職權
監察院所負之職權除監察法下所賦予之巡察權、監試權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受理財申報權外,在憲法上直接規定的權限則包含:調查權、糾正權、彈劾權、糾舉權等。
調查權
依據憲法第95條、第96條,當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及糾舉權等之時,可行使調查權為獲取相關必要之資訊,除調閱相關文件外,亦可為口頭詢問等一切必要之作為。
糾正權
依據憲法第96條、第97條,監察院殼對於行政院或其所屬之相關部會提出糾正案。而糾正係針對公務人員所屬之機關違法失當行為之指正。
彈劾權
依據憲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監察院有權彈劾失職之公務人員。
糾舉權
依據憲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可提出糾舉案。(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25-428。
註2:中華民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認識監察院,http://www.cy.gov.tw/mp1.htm。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監察院
英文關鍵字:The control yuan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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