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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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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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做為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之立法機關,具有多元的民意基礎,藉由公開的議事程序且定期開會以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註1)
我國立法院之組成依據憲法第4條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區域代表制及政黨比例代表制,而經過第7次修憲後,由原本的制度修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區域代表,亦選舉政黨。
為使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能不受外界干預,憲法特別賦與其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權。
立法權
立法院具有議決法律案等相關權力,而除預算案外,其他皆屬於立法權之範疇。
預算審議權
財政收支作為國家施政根本,理應由立法機關審議。立法機關審理預算、監督財政,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減輕人民負擔,另外更有立法機關燦裕決策的意涵。
人事同意權
國家之重要公職應具有相當民主正當性,若非藉由選舉取得,亦應取得民意代表之同意,作為一間接之正當性。
行政監督權
行政監督主要可分為質詢、調查、倒閣、決算審定審議權等。
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
依據憲法增修條款第2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可之立法院具法起罷免案及彈劾案之權
憲法修正案提案權
依據憲法增修條款第12條.立法院可提出憲法修正案。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
依據憲法第111條立法院具有權限爭議時之解決權力。(註2)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00-411。
註2: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認識立法院,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introduce01.jsp。
相關教學資源請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result.jsp?st=all&keyword=%E7%AB%8B%E6%B3%95%E9%99%A2
中文關鍵字:立法院
英文關鍵字:Legisla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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