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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籃球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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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歷史

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 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 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 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男子籃球世界錦標賽。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前後 改為每隊6人,以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 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隊為十二個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 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選拔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隊為八個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 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 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


規則

一、比賽概要:籃球是兩隊比賽的遊戲,每隊各有球員五人。遊戲的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籃內,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撥、滾或運球,惟必須合乎下述規則的規定。


二、球場的面積: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其球場面積須長28公尺,寬15公尺,由界線內緣量起。 

三、球隊(每一球隊應包含):

1、在四節十分賽制或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合格的球員。
2、一位為隊長,應為該球隊合格之球員。每隊派五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且可按規定替補球員。

 

四、教練: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前十分鐘,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證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和號碼,同時指派其最先上場的五位球員。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 

五、比賽通則: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中間休息時間為二分鐘。第二節賽完後第三節開始前,中間休息十分鐘。 

六、比賽開始:

1、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以中圈跳球開始;在每一節及每一延時賽開始時,也應執行同樣跳球程序。
2、比賽開始時,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十五分鐘後,該隊仍不足五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七、球的狀態: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當

(1)投球合法中籃後(2)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一位職員鳴笛。
(3)罰球時,球已確定不能中籃,而:A、罰球後又另有罰球。b、罰球之後附帶其他罰球。c、活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D、每一節時間終了。 

八、中籃及其計分法:

1、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2、「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1)罰球「中籃」算一分(2)投球「中籃」算兩分(3)在三分線外投球「中籃」算三分
(4)投中某隊所攻擊的敵籃,即為該隊得兩分。
3、如果球在偶然的機會中,由籃圈下方進入籃圈時,即成為「死球」,然後在就近的罰球圈跳球,恢復比賽。假如球員故意將球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則應判「違例」,由對隊在違例發生處最近邊線外,擲界外球,恢復比賽。
詮釋:試投三分球時,當球觸及籃圈落下的球,不在籃圈、籃板範圍內之後,即失去其三分球資格,進攻或防守球員均可合法觸及。

 九、攻守球員觸及向籃落下的球:(於比賽時間內)

1、投籃時,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在限制區上空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
2、若為進攻隊違例:投中無效,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
3、若為防守隊違例:(1)判由對隊得二分,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則判得三分(2)若投中有效,則由對隊在端線後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例外:對於教練技術犯規,球員故意或奪權犯規的罰球,則不論罰中與否,均由主罰隊的任何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點外擲球入界。 

十、比賽的勝負:比賽結果,以在比賽時間內全場中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 

十一、球隊棄權判為失敗:(球隊棄權,判為失敗。)若:

1、在裁判命令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或阻撓比賽。
2、在比賽開始十五分鐘後,球隊若缺席或不足五人。

 

十二、得分相等與延時賽:

1、下半時終了時,如兩隊得分相等,應即繼續比賽,並得舉行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的延時賽,以決勝負。
2、在第一次延時賽前應重行選籃,其後每次延時賽均換籃一次。
3、每一延時賽開始前,須有兩分鐘的休息。每一延時賽應以中圈跳球開始。

 

十三、比賽時間終了:

1、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
2、每次比賽時或每延時賽時間終了之際,含有罰球的犯規幾乎發生在計時員的信號同時或稍前一剎那,則應立刻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3、在比賽時間即將終了前的投籃,如在信號發出前球已在空中,投中有效。
4、如果球觸及籃圈彈起而後中籃,則投中有效;若球觸及籃圈後,任何一隊之球員觸及球,應宣判違例。如違例者為防守球員,則以中籃論,算兩分或三分。
5、如為進攻球員,則成死球,若投中,得分不計。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止。

 

十四、請求暫停:(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鐘時間):

1、每隊在每節內得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可請求二次暫停。
2、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之暫停不得保留於下半時或延時賽使用。
3、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應親自到記錄台請求暫停,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

 

十五、替補:

1、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報告記錄員,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2、在下列情況,記錄員應儘速鳴笛響信號,指示請求替補:(1)球成死球(2)正當停錶時,及(3)當裁判宣判犯規,並向記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
3、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

(1)違例發生後,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在此情況下,發界外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對隊亦可請求替補)。

(2)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A、此項替補必須在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B、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之後,因另一個犯規罰球則,球成為或仍為死球。 C、跳球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員替補。D、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才能取消替補。 

十六、三秒鐘規則:

1、當一隊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隊之禁區域內,超過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
2、三秒鐘的限制,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制球的一舜間起計算。
3、三秒規則不適用於:(A)投籃時球在空中(B)雙方爭奪籃板球時(C)球成死球時。
4、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得予以寬容。(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5、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十七、五秒鐘規則:

1、當一隊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佈違例。
2、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十八、四節制八秒內規則:

1、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隊,必須在八秒鐘以內使球進入前場。
2、球觸及中線或觸及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即認為球進入前場。(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3、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十九、二十四秒鐘規則:四節制---球在空中二十四秒同時響起時投籃、中籃,球進算;球不進換對隊在邊線發球。

1、二十四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球隊未能在二十四秒內投籃。
(1)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因某些事項而停止,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二十四秒。
(2)若球僅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二十四秒。
2、二十四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2)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二十、球回後場:

1、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2、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

當球回後場之前,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該球已經觸及後場,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

3、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二一、違例: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 

二二、犯規

1、球員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的違規,稱為「犯規」。
2、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並按照規則中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

 

二三、違例或犯規後的恢復比賽:違反規則成死球後恢復比賽的方式為:

1、由界外擲球進場;或 2、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二四、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之犯規:

1、對方球員向某球員犯規,該球員已在犯規發生前開始投籃動作,結果投中時即中籃有效加罰一球。
2、惟當鳴笛時,該球員必須正在繼續或開始投籃動作;如鳴笛後始行重新投籃,則投中無效。

 

二五、球員五次犯規:在比賽中,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自動退出比賽。 

二六、球隊犯規:(罰則)

1、四節(十分鐘)賽制:每一節(十分鐘)內,每隊球員侵人犯規滿四次時:
(1)其後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應判罰球兩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2)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
2、決勝期所有犯規,均應累計於最後一節或下半場。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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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教學資源

請參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ISP):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content.jsp?rno=16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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