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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責任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績效責任
詞條名稱:績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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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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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教育為國家競爭力的基石,因此,各國均致力於教育改革的推動,而落實績效責任成了新一波教育改革的主流,提高績效也成為當代教育思潮的焦點。教育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被視為提升教育效能和實現教育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僅在許多高度工業化的國家,如加拿大、法國、芬蘭、美國、英國、挪威、紐西蘭、荷蘭、愛爾蘭、瑞典、澳洲等,而且在一些開發中的國家,都已經逐漸變成政府部門最關注的教育議題(Kellaghan&Madaus,2000)。
內容說明
以英國而言,英國教育績效責任的推動始於1988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98),該法案企盼透過更多正式化及書面資料來要求教師做更多的事,而教育工作者的績效是以學生參加正式測驗成績而定。另亦規定國定課程以及實施全國性的測驗,此現象削弱了地方教育當局的權力,相對地增強了學校董事會(school governing body)的權力,該董事會由家長代表、教師代表以及社區代表所組成,而家長另擁有學校選擇權,此種教育權力的轉移激發了學校績效責任的動力(Ouston,Fidler,&Earley,1998)。
- 以美國而言,由於公立學校辦學品質良莠不齊,許多家長對公立學校失去信心,
公立學校的測驗分數低落,喪失學術標準及紀律,這種平庸化的現象,引起民眾普遍不滿,因此要求學校要落實績效責任,要提升學校績效(Murphy,1993),透過建立清楚的學校目標,以推動教育改革。2001年公布的NCLB即是以績效責任為中心的教育改革運動。
- 我國1996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內容提出了教育改革的五項重大建議,其中一項即為教育鬆綁。教育鬆綁為目前教育改革的主流,主張對於中小學教育進行鬆綁,解除不當的限制與規範,教育主管機關應將預算、人事、課程等權力下放至學校單位,由學校依據組織特性、家長、教師、學生、社區等條件自行設計本位課程、加強教師專業能力、設置所需之處室,落實學校本位管理。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績效責任
英文關鍵字:Accountability
參考資料
吳清山、林天祐/著。教育小辭書,頁190-19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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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