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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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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目錄

財產權的保障原由及保障範圍

在18世紀前後,當時「財產的形成」與「勞動力」之間關係密切,而財產作為個人為求生存而以本身勞動取得者,被視為不可剝奪,因此財產權之保障成為19世紀自由市民立憲運動的主要訴求。由此可知,早先以不受國家干涉的消極態度,當時強調「所有權絕對」、「所有權神聖可侵犯」,而後隨工業化、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出現,財產與勞動力不再密不可分,巨大資本運作下所產生的財產,並非資本家本身勞動的結果,而是藉由其下勞工辛勤付出勞動力所得,甚至有時甚至產生勞資對立的情形,因此現今財產權的保障自原本的絕對轉而趨向相對,且對於經濟活動的各式規範也日趨詳細,如: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憲法第143條第1、2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等皆是。(註1)

古典的財產權主要是為保障「物的所有權之存續狀態」,其強調財產權的防禦性功能。而20世紀後則將財產權的保障擴張到「財產權的價值保障」,所有趣有經濟上財產價值之相關權利均屬於財產權的標的範圍。

財產權的主體

財產權的基本權主體不單單限於自然人,亦包含法人及非法人之團體。(註2)

參考書目

註1:王榆評,<財產權保障與限制-以土地財產權為中心>,2000。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96-301。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財產權

英文關鍵字:Private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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