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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離婚
詞條名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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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係指法律認可的有效婚姻關係的結束,離婚的目的是使婚姻終結,彼此不再受婚姻限制(註1),依據民法第1049條到第1058條之相關規定,在法律上的聯繫亦隨之解散,可視為一法律狀態的改變。
目錄 |
離婚的方式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題婚,係指夫妻雙方皆同意離婚,經由雙方協議,討論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婚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同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在確知雙方皆有離婚意願的兩人以上成年證人認證下簽辦離婚協議書後,再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欲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時,根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所訂定的裁判離婚原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假若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其原由,而為離婚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即正式破裂、結束。(註2)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註3)
參考書目
註1: 彭懷貞(1996)。婚姻與家庭。臺北:巨流。
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
註3: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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