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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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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abnormal behavior)

偏差行為是用來界定心理疾病患者和非心理疾病患者之間的區別[註一]。但目前對於偏差行為並沒有一個非常完整和清楚的界定,只能從以下幾項主客觀因素來做為判斷[註二]:

判斷因素

1. 行為引發的痛苦:當一個人做出某些行為。可能是對自己或是他人,並且感受到不適當且嚴重的痛苦或困擾時,就可以視為是偏差行為。例如:躁鬱症患者會出現過度參與或執行一些會帶來痛苦後果的活動,比方說:大量購買不需要的奢侈品,對周遭的人長期且連續的歇斯底里。但並非所有心理疾病患者在從事傷害自己或他人權益的行為時,都會有痛苦的感受。

2. 環境引發的困擾:個人缺乏適合或足夠的能力去因應某些生活領域的要求,特別是這些生活領域對於這些人是具有重要性的。

3. 不符社會期待的罕見行為:如果個體表現出不符合社會期待以及少見的行為,當這兩個條件都被考慮到的時候,就有可能是屬於偏差行為,例如:亞茲伯格症的患者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而在公眾場合歇斯底里(不符合社會期待),這樣的強度已經不是一般人會在公眾場合所表現出的程度了(統計上少見)。[註三]

4. 觸犯社會規範:個體表現出的行為不一定有影響到自己,但已經影響他人且違反社會規範,也可以算是偏差行為。例如社會人格疾病患者在從事傷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例如搶劫,個人並不會有痛苦或困擾的感受。

註釋

[註一]陳皎眉,《心理學》p496,臺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

[註二]陳皎眉,《心理學》p497,臺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

[註三]陳皎眉,《心理學》p497,臺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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