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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參與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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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決定(participative decision-making)

目錄

定義

一個組織在決定過程中,可以先透過意見分享的過程,讓利害關係、專業人士及相關工作人員充分表達意見之後,再依據大家共同的意見做決定的方法,參與決定的項目通常屬於政策性的項目,又被稱為參與式決策。

延伸閱讀

從人數的多寡來看,做決定可以分為個人式決定以及團體式決定,個人式決定由工作負責人或其長官依據本身經眼與學識做判斷,以決定事情的好壞與對錯;團體式決定則依據多人經驗與學識,對於事情的對錯與好壞作一公斷,參與式決定屬於團體式決定的一種。個人式決定品質取決於一個人的經驗與能力,當決定者具有睿智的判斷力,或情況緊急必須迅速作決定時,個人式決定式可取的;但個人畢竟有思慮不周之處,因此,乃有參與式決定的主張出現,期能經由不同角度的審視,增加思慮的周延性,以提高決定的品質。從直覺來看,參與人員越多樣化,決定的品質相對越高,但實際上卻不然。一般來說,參與的人員愈多、愈廣泛,只能明顯提高參與成員的成就感,但對於決定品質卻無多大幫助,不僅如此,也容易造成其他多數未參與人與的冷漠或反感。因此,參與人員適切與否,便成為影響參與式決定品質的關鍵。參與的人選可依據重要性、相關性、專業能力、職權四項標準來做選擇,事情的重要程度愈高,參與人員宜愈廣泛,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決定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人,要列為參與決定的重要人選,以符合實際需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能人員也要廣為延攬,以提供專業判斷之背景知識;最後,職務相關人員也要有參與決定的機會,以提高決定的可行性。如前所述,參與式決定是以政策項事項為主,中在全面性、普遍性、原則性的決定,因此,必須採取多元參與的觀點,以提供決策品質。但既經決定之後,則應交由行政人員或專業人員執行,並賦予執行人員全部的行政決定權。換言之,參與式決定以政策性決定為範圍,不宜直接參與行政或專業決定。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制度的建立或改變,宜採參與式決定作政策性的決定,至於實際遴選過程,則應由具備人事評選專業知能的人員負責,作專業化的決定。目前我國許多教育事項的決定經常將政策性決定和行政決定混淆,導致窒礙難行或滋生其他困擾。今後,在決定的過程宜把握「政策性事項多元參與、行政性事項專業決定」的準則,以確實掌握教育行政決定的品質。

中英文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參與式決定英文關鍵字:participative decision-making

參考書目:

註1:吳清山、林天祐 (2005),教育新辭書, p.104-105,臺北市: 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