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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制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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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制

在近代的政治演變中,行政大權漸傾向於集中一人之趨勢,無論是內閣制或是總統制都是權力明顯掌握於個人,然委員制(council system)則屬於一例外之政治型態,委員制又稱為委員會制、合議制,屬於共和制的一類,在委員制的運作下,行政組織決策、管理等權利並非由單一的領袖所獨佔,而是透過特定數目之委員所成立之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政治首腦、首長等之職務及政治權利,由此可知委員會的決策,通常傾向依照協商以達到一致原則再而施行。而瑞士之政治形態可稱為委員制之典範,另外在拉丁美洲亦有許多國家採行類似於委員制的軍事執政團,可視為一委員制的變型。

瑞士委員制

瑞士(Konungariket Sverige)之政治在傳統上反對個人的獨大領導,重視政治社會整體的和諧一致性,因此委員制在其國家政治上作為一穩定的政治組織方式施行。在瑞士,行政大權係由聯邦委員會之七位委員所共享,此指之委員為聯邦國會兩院所選定,任期為四年,向國會負責。而依據瑞士之政治習慣,執政的行政委員可連任直至退休或離世,因此在瑞士亦有委員久任其位。在七位委員中會選任一位擔任主席,即所謂的聯邦總統(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ion),其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被選任,然瑞士總統除頭銜外,並無其他特別之權利與地位,與其他行政委員並無差異。(註1)

參考書目

註1:彭懷恩(2001):《政治學概論》。台北:風雲論壇出版社,頁193-195。。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委員制

英文關鍵字:counci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