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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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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為「郵局存證信函」之簡稱,顧名思義為保存證據用之信函,藉由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以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

目錄

存證信函的功能與目的

存證信函具有存證之功能,假若提起訴訟,則可作為證據之用。而存證信函存於郵局之副本,在三年的保存期內,寄件人皆得以交驗原執據或另據副本申請證明,申請查閱。(註1)

存證信函之撰寫內容

一、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三章第113條,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須與信封上的相同。

二、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三章第113條,若有附件,限與存證信函有關之文件。

三、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三章第113條,如內容文字有塗改增修者,則應於欄外註明,並在修改地方加蓋寄件人的印章。

四、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三章第114條,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若收件人二人以上,依增加之人數,再增加副本。

五、存證信函內容務必將人、事、時、地、物及訴求要件清楚表達,勿模糊不清。

六、寄件人需在第一張寄件人姓名下面蓋章或簽名。(註2)


存證信函遺失之補救

存證信函之寄件人或收件人假若因故遺失留存之存證信函,得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的三年期間,寄件人可持原憑證向原交寄之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


參考書目

註1:蔡佩芬,《法學緒論》,台北:元照,2011年10月四版,頁37-46。

註2: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存證信函問題集,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index.html。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