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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券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幼兒教育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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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方案緣起

  幼兒教育不僅是個體終身發展的重要關鍵,亦是一切教育的基礎。近年來社會快速變遷,職業價值丕變,已婚婦女投入勞動市場的人口擴增,連帶衝擊家庭結構與功能的轉型。因此,社會對幼兒教育的需求與期許益形殷切 。
  普及幼兒教育並提昇幼教品質乃 行 政院教育改革 行動方案之教改項目之一。惟臺灣地區未依法辦理立案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比例仍高,已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亦有違規超收幼生的情形,嚴重影響幼兒之學習環境及品質。再者,公立幼稚園、托兒所約僅為全國幼稚園所之三成,所能招收之幼童人數有限,有極大比 例 的幼兒必須進入私立 園所就 讀 ,但因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費差距大,造成家長經濟負擔的差異 ,亦引發社會對政府資源分配之合理性產生質疑。
  依據學者分析「幼兒教育券」之主要意涵並 參 酌各國實施幼兒教育券之經驗,幼兒教育券除可縮短公私立間政府補助幼兒教育之差距,並提供家長 參 與及發揮選擇權。
  因此,為期健全並改善幼兒教育結構,滿足社會與家長期待,促進公平教育資源之合理效益 ,遂規劃發放幼兒教育券。

方案依據

  1. 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三次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對臺灣省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之五歲幼兒發放幼兒教育券,請教育部儘速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協商後,研提具體實施方案報院核定。」
  2. 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八十九教字第○○一七五號函。

方案目標

  1. 整合並運用國家總體教育資源,促進資源分配合理效益 。
  2. 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生態與環境,並提昇幼兒教育水準。
  3. 縮短公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學費差距,以減輕家長教養子女之經濟負擔。

實施原則

  • 實施對象: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 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 實際就讀 (托)於已 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
  3.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 就讀已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 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4. 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 發放金額標準: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

實施方式

  1. 幼兒教育券之印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況規劃辦理 。
  2. 家長選擇理想幼稚園或托兒所就讀,再由各園所於審查無誤後,扣抵學費或轉發,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統一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十月底及次年四月底前,統一填列所轄各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五歲幼兒就讀 (托) 領受幼兒教育券數量動態(以園、所為單位),並以每一學期新台幣伍仟元標準,製據分別報教育部、內政部請款;並應統一造具幼兒名冊,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

  1. 自八十九學年度起發放。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內政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2. 俟地方政府財源足以支應時,改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執行 。

預期效益

  1. 促進未立案幼稚園及托兒所完成合法 立 案,提供幼兒安全舒適之生態環境。
  2. 透過家長選擇權之實施,提升幼兒教育品質水準。
  3. 縮短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提高幼兒入園率。

管制考核

  1. 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外,並依幼稚園、托兒所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 辦理本項工作具績效之有關單位及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