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教分離與政教合一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政教分離與政教合一
詞條名稱:政教分離與政教合一
教育Wiki
政治是一種權力分配的過程,而政治與宗教間的關係是統一或互不相干,其國家律法之建立是依據宗教教義或民意等,對國家的制度及其施行有相當大的影響。註1
政教分離
政教分離(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係指政治與法律上之概念,當一國宗教與其國家、政府統治權力上彼此間有所分割即屬之,而此概念最早確立於美國憲法中,其內容強調「國會不可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個人宗教信仰上之自由」,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訂關於創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國家不可以其權力助長、壓迫各式宗教團體,政治與宗教間分離互不相干涉。在現代,各國家政府大多採行政教分離,而台灣法律上關於宗教者則為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而目前亦是施行政教分離。註2
政教合一
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係指在國家中政治領袖同時作為其宗教領袖,或者宗教領袖同時作為政治領袖的政體,政權及教權同時由同一單位執掌。其國家法律以其宗教教義作為設立之依歸,而宗教教義則成為人民處事的準則。在歷史上,部分伊斯蘭國家,如:阿拉伯帝國、土耳其帝國等;東正教國家,如:拜占庭帝國等;基督教國家.如:亨利八世時代的英國等,皆是奉行政教合一作為其國家政體。在現代,仍有少部分國家實行此制度,如:梵諦岡。
參考書目
註1:王振寰.瞿海源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臺北:巨流,2009三版)。
註2: 廖元豪著,《宗教自由:第三講 政教分離》,來源期刊:月旦法學教室,卷期:48 民95.10,頁次:頁30-36。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