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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研究法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歷史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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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究(historical research)係指有系統的搜集及客觀評鑑與過去發生之事件的資料,以考驗該事件之因、果或是趨勢,希望提出準確的描述與解釋,進而有助於解釋現況以及預測未來之一種歷程。

目錄

壹、特質與領域
歷史是人類有意義的成就紀錄,不單按年代順序記載發生事件,並統合了人、事、時、地、物之間的關係而做之描述,使得過去與現在之間的關係得以延續。
教育史學家利用歷史發展之脈絡,了解過去之一切教育,進而根據過去之歷史事件及其發展,試圖深入了解現有之教育制度、實際與問題,甚至希望能預測未來動向(Cook&LaFleur,1975)。以現有之教育現象與問題,大多有其背景來源,若能掌握過去史實,欲求予以解決,方較容易;加以充分了解過去與現在之事實後,對於未來教育政策之制定才不致重蹈覆轍,並能提供明確清晰的展望,此乃教育的歷史研究之主要目標。
貳、歷史的科學性
史學家之活動是否可視為科學,或是否有歷史研究這件事之問題存有歧見。

一、反面論點

否定觀點之人士指出,主要關鍵在於歷史研究具有以下之限制:
1.科學的目的在於預測,然而史學家無法依據過去事件,求出其普遍性;因為過去的事件經常是未經計畫或不按計畫發展。
2.史學家之研究必須依賴他人之觀察報告才可進行,但他人之能力與其所提出之報告客觀性為何尚待查證。
3.史學家經常以不完全的證據作為基礎,試圖把缺失部份予以填補並從事推論,然而其正確性與準確性如何,不得不存疑。
4.歷史不像自然科學可在封閉性系統中運作,史學家既不能控制觀察事件,也不能操縱重要變項。

二、正面觀點

部分人士提出歷史研究為科學之主張,認為歷史研究具以下特徵,才可稱的上科學,不必一味要求如自然科學式之研究才算是科學之見解:
1.史學家界定問題,形成假設或提出待答問題,蒐集與分析主要資料,考驗假設與證據之一致或不一致,和形成原理原則或結論。
2.史學家雖未能證實某事件或直接蒐集之資料,但對此等事件或資料採批判分析,不外在求證其真實性、可信性與準確性。
3.史學家獲取之結論,本諸機率原理而發,此作法與自然科學家之研究並不相同。
4.史學家之研究雖無法直接控制變項,但此限制也是多數行為研究之特徵,像是社會學、社會心理學與經濟學等非實驗室之研究,亦是如此。
参、史料來源

教育之歷史研究,最基本步驟為史料蒐集,若蒐集越多月完備,在報告之撰寫上越能詳盡完整,否則難免掛一漏萬。史料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主要史料

主要史料(primary sources)是指事件的真正觀察者與參予者所提出之報告,或過去使用之物體可供直接研究。主要史料為歷史研究必須具備的,缺少主要史料則歷史研究便毫無意義。主要教育史料之來源大致有三類:
1.官方紀錄及其他文件紀錄:由真正參與事件者或目擊者所持有而紀錄,是餵了將來之使用而傳遞。例如:校刊、年報、學報、師生人事檔案、學生作業範例等。
2.口頭證詞(oral testimony):透過晤談而得到之資料。
3.遺跡或遺物(remains or relics):未審慎且有意留傳當做資料或紀錄之遺跡或遺物。例如:建築物、設備品、教學設備等。

二、次要史料

次要史料(secondary sources)不是報導者真正目擊事件而提出之報告;或許是和真正觀察者交談後,或閱讀觀察者之報告後再予以剪裁寫成,因此在資訊之傳遞歷程中難免會造成歪曲之現象,只學家只有在沒有主要史料可供採用時,才使用次要史料。次要之教育史料來源,是指和事件的真正目擊者或參予者探討之有關人士提出的報告。以研究觀點分析之,次要史料之價值是相當有限,因為當史料在人與人之間的傳播時可能會發生錯誤,多數之歷史教科書與百科全書皆列為次要史料。透過次要史料,研究者可從中了解重要爭論之學理,並獲得該研究領域之完成作品,或藉由上存之問題與假設,促使研究者找出重要之主要史料。
肆、研究步驟
歷史研究可分為四個步驟:界定研究問題、蒐集與評鑑資料、綜合資料、分析解釋及形成結論。

一、界定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之敘述通常以與該問題相關之假設或問句式之問題提出。若以假設陳述問題,這些假設即可視為對內隱(或外顯)的問題提出之解答;然而有些問題卻不公開陳述假設或問題,僅以研究目標陳述。
至於歷史研究使用之假設,通常不以統計意義陳述;儘管從過去資料找到統計資料來支持或拒絕假設,但這些假設是對接受研究之情境特徵、因果、問題或現象所作之推論。
歷史研究雖未必都”公開”陳述假設,但此研究通常是內含假設。史學家蒐集資料然後仔細評鑑其價值,若證據與假設之結果一致,假設就獲得認可,反之則被排斥。

二、蒐集與評鑑資料

歷史研究所蒐集之資料,不僅將與問題相關之可用文件聚集起來,而是要將主要史料或次要史料做區分,且儘可能使用主要史料。於歷史研究中搜集得到之資料,如可採信或可使用之部分,便能稱為歷史證據(historical evidence),若要得到歷史證據,則需經過內在鑑定與外在鑑定之過程。
1.外在鑑定(external criticism):外在鑑定是在確立遺物或文件之效度,即在探討其真偽(authenticity)或真實性(genuiness)為何。一般來說,外在鑑定不是教育研究之問題,需仰賴許多科學之技術處理。
2.內在鑑定(internal criticism):歷史文件或遺物之真偽經確定後,留下之批判性評鑑即為內在鑑定,目的在於確定文件或遺物之意義性、準確性、價值性或信任性。通常決定內在鑑定時需考慮以下四項因素:
(1)作者知識與能力:決定文件或遺物是否由本人完成編寫、製作、使用,或本人有無能力完成及以本人地位可否認之真正發生的情況。
(2)延遲時間:在事件發生與事實記錄之間間隔多久時間,在事件發生當時或在事件發生之後不久,撰寫之報告通常比在事件發生後隔一段時間完成之報告較為準確。
(3)作者偏見與動機:無意或故意地報告或紀錄不確實之資料,也可能未了使故事更為生動有趣,常加油添醋以致失真。較嚴重的是,紀錄者有意或無意地誤解事實而做成紀錄。
(4)資料一致性:每個證據須與其他證據比較,以決定一致性的程度。若某依觀察者之解說與其他觀察者之解說不一致,則其證據便值得懷疑。

三、綜合資料

中心觀念或概念需結合在一起,並發展期之間之連續性,若某研究涵蓋時間較長,其涉及之觀念或概念常按年代順序組織,以免混淆眾多事件間可能存有之因果關係,有時會以主題或論題安排以及提出史實。
當研究者閱覽資料以及予以綜合之時,可能需要形成更多之假設或修正最初假設。如果研究出自目標的陳述開始,但不把假設與問題納入,在綜合資料時才導入假設可能是較為有利之作法。在任何事件中,當假設被證明有用時,須予以導入與其將為研究提供方向,為資料之綜合提供助力。

四、分析、解釋及形成結論

歷史研究之最後步驟,即為將得自文件之資料進行邏輯分析,並加以解釋,以確認其他可能是合理的替代性解釋,對於任何問題,所採用的盡量是最有可能、最合理之解釋為佳。不論採用何種解釋,研究者宜儘可能求客觀。最後得到之結論,將原來導入之假設予以支持或加以拒絕。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歷史研究
英文關鍵字: historical research
參考資料
王文科/著。教育研究法,1986年初版,頁283-295。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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