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溝通特權(privileged_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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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特權又稱特權溝通,是諮商倫理議題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上的概念。指當事人和諮商師之間在諮商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能在法庭當中被陳述出來,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即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保密權,法律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被洩露。諮商師有保密的法律責任,但此特權不可使正義及司法受傷害,諮商師仍應向個案說明保密的例外情形。
溝通特權也有例外的情形,諮商師仍是需要通報或舉發的。如下述:
(1)當諮商師被法院指定提供專家意見時
(2)當諮商師評估有自殺危機的可能性
(3)當當事人對諮商師提出控訴時
(4)在任何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心理狀況作為賠償損害的要求或辯護時
(5)如果當事人未成年,諮商師相信兒童是某罪行中的受害者,如亂倫或兒童虐待
(6)當諮商師認定當事人由於心理失常而必須住院治療時
(7)當法院要求時
(8)當事人顯露犯罪意圖或被評估可能對社會或自己有危險性時
溝通特權是我國助人專業人員常會遇到的倫理困境,學校輔導人員和一般諮商師都可能會遇見通報與否的兩難議題,若符合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保密特殊情況」的情境,助人專業人員可以直接進行必要的通報或知會,較不會兩難;但當事實情況不明確、當事人不願通報施暴者、當事人希望助人專業人員提供其改過機會、通報後可能讓助人專業人員招致麻煩等情況,較易產生通報與否的兩難議題。
1. Gerald Corey (2009).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修慧蘭、鄭玄藏、余振民、王淳弘、楊旻鑫、彭瑞祥譯)。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原著出版於2009)p.44
2. 洪莉竹. (2008). 中學輔導人員專業倫理困境與因應策略研究.教育心理學報,39 (3),451-472.
3. 樊雪春、樊雪梅、凃冠如、樊蓉(2009)。諮商輔導學辭典。台北:五南。p.145
4. 程薇(2011)。諮商與輔導。台北:志光教育文化。p.13-11
中文關鍵字:溝通特權英文關鍵字: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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