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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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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解釋文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一有關學籍規則或懲罰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進校內申請途徑為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
實際上,在有關師生互動的解釋中,特別權力關係似乎已經被揚棄。但是,基於理論上的興趣,討論特別權力關係則可以突顯真正師生關係的特性,同時,如果能夠分辨真正師生關係和它的異同與關係,這對理想師生關係或教育實踐活動不無指導的功能。相對於一般的權力關係(Allgemeines Gewaltverhaltnis)或統治關係,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ltnis)具有一些特性,如當事人之不平等性、概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定的特性規則、對違反義務者之處罰權、爭訟處理方法的限制等。
因此,如果依照這種關係,首先,學校或教師對學生有命令及處罰之權,而學生則有服從的義務;其次,學生的義務是不確定的,學校或教師可隨時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再者,除法律規定外,學校或教師得自定特別規則(校規)以拘束學生;而且,假使學生違背了前述「特別規則」的義務規定,可以施於「懲與罰」;最後,如果學生與學校或教師兼遇有爭執,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特別權力關係
英文關鍵字:Besonders Gewaltverha
參考資料
歐陽教著。教育哲學,1999年初版,頁335-336,麗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