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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通訊自由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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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訊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屬於對於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而憲法特別將此類視為基本權加以保障,其背後亦有賦予個人人格與隱私權之深層意義,基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國家在非有法令依據的情形之下,不可任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加以侵擾、侵犯。而此指之秘密係屬於個人化之事項,即個人可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使他人知曉之事項。而所謂通訊則指藉由各式資訊交通媒體所達成之資訊交通行為,而一通訊行為應屬於祕密的私人通訊或公開的公眾通訊取決於通訊當事人之主觀意志。「私人通訊」係為當事人主觀對該通訊行為之認定,其不欲內容為第三人所知,自始受憲法第12條之保障,反之,假若當事人主觀上物議將通訊之內容作為秘密,則可視為「公開通訊」,此時則非秘密通訊自由所欲保障之客體。而無法外在客觀事實判定通訊當事人之意圖,或事實不明確時,基於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觀點,則傾向將其推定為私人通訊,受秘密通訊之保障。(註1)

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之主體

秘密通訊自由在基本權主體的保障上除了寄件者外,亦應包含收件者,此即是因通訊具雙方性本質。正如同大法官在釋字631號表示:「……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由此可知通訊的另一方亦受到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56-258。

註2:蕭淑芬,<基本權各論基礎講座(5)--秘密通訊自由>,《法學講座》,卷期:21,民92.09,頁1-15。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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