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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篩檢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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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檢與轉介(Screening and referral)

目錄

定義

特殊幼兒的發現方面,篩檢(screening)應該是一項核心工作。篩檢工作的前後皆可能會有轉介(referral)或通報的過程。

內容說明
(一)篩檢前的轉介

所依靠的,乃是吾人對具有身心障礙或身心障礙危險的敏感性。因此那些有機會接觸到嬰幼兒的人士,如父母、婦產科醫師、小兒科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托兒所或幼稚園教師、甚至是親朋好友等,若能具備一些發展遲緩或障礙的基本知識,應有助於早期發現疑似身心障礙或具有身心障礙危險之嬰幼兒,並適時轉介或通報負責篩檢的單位,以提供必要的篩檢服務。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曾印發「零至兩歲兒童發展量表」與「三歲至六 歲兒童生長發展量表」,供國人瞭解嬰幼兒發展狀況的參考。一般國民若具備像這類的基本知識,即有助於早期發現發展遲緩的嬰幼兒。為了讓具有療育需求的特殊幼兒,皆有機會接受早期介入的服務,因此篩檢前的轉介就成了很重要的機會之窗。為了讓這個機會之窗能為最大多數特殊幼兒及其家庭所利用,政府的醫療、社政、教育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等,似應利用機會廣為宣導發展遲緩或障礙相關的知識,以提高社會大眾對這方面問題的敏感度。不過一個國家如果具有完善的國民衛生保健制度,且嬰幼兒的發展遲緩或障礙的篩檢已納入制度中運作,則篩檢前之轉介的必要性自然降低。事實上,臺灣由於全民健康保險的普及,且規定兒童在四歲之前可獲得預防保健服務,國人若能善用此項健保資源,做好嬰幼兒的健康檢查,就具有為全部嬰幼兒從事發展遲緩或障礙篩檢的功能。

(二)篩檢工作

所謂篩檢是運用簡易、正確的方法,以決定哪些兒童可能需要 特殊服務,以獲致最理想的發展(Dumars,Duran-FloresFoster&Stills,1987)。有效的篩檢工作只有單一的目的,即是要將轉介前來接受篩檢的嬰幼兒,分成具有發展遲緩或障礙危險與不具發展遲緩或障礙危險兩種。有關有效篩檢應表現的特質、負責篩檢單位、篩檢重點等,將分別說明如下:

1.有效篩檢的的特質

特殊幼兒的篩檢是一項相當龐大的全國性作業,有效篩檢應表現的特質理應為參與篩檢工作者所周知。Hanson & Lynch(1995)曾提出示範篩檢作業應遵循的準則。

2.負責篩檢單位

理想的篩檢工作應強調單位間的合作。以特殊幼兒的問題性質而言,負責篩檢的單位似以醫療院所居多。因此醫療院所不管是公立或私營,只要有機會接觸六歲之前,特別是出生到三歲的嬰幼兒,皆應鼓勵參與特殊幼兒的篩檢。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自1997年起即陸續在各縣市的指定醫院,設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以目前國內係由醫療院所來主導特殊幼兒的篩檢與評量工作的政策,似相當明確。不過不管是哪一個醫療院所所做的篩檢工作,其所獲取的兒童篩檢資料,在家長同意的前提下,應允許相互轉介或通報,以方便對經篩檢而需後續監控的嬰幼兒之追蹤輔導。此外,負責篩檢工作的單位在受理篩檢、進行篩檢、完成篩檢報告、及對需再評量之個案的轉介給評量單位等一系列的作業,應在時程(timelines)上有所規範,以使篩檢作業更具時效。

3.篩檢重點

所謂篩檢重點,是指如欲將應再接受評量的那些嬰幼兒找出來,則篩檢的觀察重點為何?照理我們所使用的篩檢工具,應該要反映這些重點。而這些重點事實上跟吾人如何界定身心障礙與具有身心障礙的危險有關。例如,我們若把發展遲緩或障礙作為關心的對象,則篩檢時的觀察重點,即是嬰幼兒有無「疑似」發展遲緩或障礙的情形,導致發展遲緩與障礙的三類危險因素,可供界定具有身心障礙危險的依據。以發現具有發展問題危險的嬰兒之較具體的危險因素,可做為研擬篩檢重點。除了具有身心障礙的危險之外,身心障礙的定義當然也和篩檢重點有關,只不過它們比危險因素的定義似較不含糊。儘管如此,由於各相關專業領域在身心障礙相關詞彙的運用,可能出現差異,因而難免彼此會產生定義上的出入。為了減少這些定義上的問題、 以及可能的標記(labeling)烙印,因此美國的聯邦法律就允許早期療育方案在提供服務時,不必給予兒童障礙或嚴重程度的標記。其論點是依各州的適格標準,兒童為發展遲緩或具有發展遲緩的危險,即屬充分的理由去提供服務(Hanson & Lynch, 1995)。至於在我國,則分別有教育部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以及行政院衛生署的「身心障礙等級」,可做為研擬篩檢重點的重要依據。

(三)篩檢後的轉介

經篩檢作業後,發現疑似身心障礙或具有身心障礙危險的嬰幼兒,就須進一步通報或轉介給予負責評量的單位,以確認是否符合早期療育的對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也須從更多方面的評量工作,以瞭解特殊幼兒及其家庭的服務需求。當然,從事篩檢後的轉介之前,負責篩檢的單位應清楚且以支持性的態度,告知家長篩檢的結果,以及何以需再轉介給予負責評量的單位。在得到家長的同意後,方能正式轉介給予評量的單位。事實上,在實施篩檢作業時,我們若能尊重家庭的信仰、價值觀、與語言使用的偏好,並於他們常去或感覺自在的場所進行篩檢,且由讓他們信服的人員來實施,將有助於家長同意轉介去接受更深入的評量。因而,在整個篩檢工作的過程中,篩檢人員和家長的確需要建立充分聯繫與合作的伙伴關係,才能讓篩檢工作前前後後的作業得以順利地進行。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篩檢與轉介

英文關鍵字:Screening and referral

參考資料

何華國著。特殊幼兒早期療育,頁159-169。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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