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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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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

憲法透過結社自由的保障以尋求團體結合之秩序,以阻止極權國家利用優位團體掌控價值體系。而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僅提及人民有結社之自由,至於結社之性質則是由憲法授權立法機關所形成。結社,在概念上係指多數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持續期間中,在共同目的下,基於自由意志的結合,成員遵守此組織性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結社係為人之組合,故應屬於社團,而不刀含財團,此不同於憲法上之社團概念判斷之標準。(註1)

目錄

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結社自由基本上是一雙面向的基本權(Doppelgrundrecht),一方面在保護個人的基本權,保障每個仁街友組成團體的權利;而另一方面則是作為團體的基本權,保障該團體本身的存在,此即是指團體為達成目的之內部團體行為的行使,由此可知亦有團體自由之性質。依據大法官在釋字第644號之表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其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之目的,以共同的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的存續、內部組織與事物的自主決定即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了使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之外,更積極地促使具有公民意識者參與社會相關事務。(註2)


結社自由的主體

結社自由既是個人的基本權,也同時作為團體的基本權,因此結社自由之主體包含自然人及私法上之法人。

參考書目

註1: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79。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80-283。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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