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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制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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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起源

美國獨立之初,本來對集權的中央政府充滿不信任感,所以參照孟德斯鳩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的精神加以制定憲法。相較於其他的政治體制,更強調權力的分立。

特徵

分立

這裡以總統制的起源國美國為例權力分立的內涵,在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權力內涵不互相重疊,並且能夠發揮彼此牽制的作用。因此美國的國會議員不能夠兼任行政部門官員,並且總統與其閣僚不須到國會出席備詢,也就是說總統與國會都是直接向選民負責,也符合人民主權的原則。因此,國會不得使總統去職,總統也不能夠如同台灣的政治體制一般解散國會。

制衡

當然各個機關也能夠採取不同手段來監督彼此:總統雖然不需要列席國會接受備詢,但是必須定期提出國情咨文,閣僚也要出席各種聽證會;而另一方面,總統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可以使用覆議權(Veto)加以制衡。對於使用覆議權的法案,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議會絕對多數才能夠維持原案。所以換句話說,總統在使用覆議權上,擁有很高的成功率。也因此對覆議權的使用存在著消極或正面不同的看法 。(註1)

評價

在現代的政黨體制運作下,通常國會議員都會受到較強黨紀的約束,也因此若總統與國會同屬一黨,較能夠預防行政和立法上的僵局,也能夠避免資源和國家空轉的問題,但總統的權力過大,是否會因此造成獨裁或強人政治的問題,如同許多拉丁美洲國家,便是由軍人政變所建立的政權;而另一方面,若國會的多數和總統不屬一黨,則會成為分裂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的狀態,也就是我們新聞上常看到的”跛腳”一詞的意義。

參考書目

註1. 葛永光(2000)。總統否決權與覆議制度之研究——美、法、中之經驗。國家政策基金會,取自:[1]

註2. 陳義彥主編(2004)。政治學。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