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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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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目錄

自然人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經由母親受孕懷胎所生下之人類被稱為「自然人」(human being),在生物學意義上作為個人者皆屬於自然人,其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註1)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意義與存續時間

「權利能力」係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其前提須為一「權利主體」,此即是說為一能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主體。簡而言之,一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才能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由此可知,人之權利能力如民法第6條所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死亡」可分為兩類,分別是「自然死亡」與「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係指失蹤人失蹤達一定之期限而未知其生死,則法院可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其死亡,經公告後,該人自此在法律上推定為已死亡之人。

胎兒的權利能力

胎兒在母親體內尚未出生,但為保障其出生後之利益,將其預先假設為一可承受利益之主體,依據民法第7條之規定,其權利能力在現受利益之範圍內視為既已出生。然,胎兒若為死產,則既已享有之利益回溯隨之解除。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係指行為人在法律上作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以人之意思表示為基礎, 依其意思、思慮作為考量,民法上將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分別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註2)


參考書目

註1:蔡佩芬,《法學緒論》,台北:元照,2011年10月四版,頁112-127。

註2:李淑明,《民法基礎五講》,台北:元照,2013年7月,頁3-20。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自然人

英文關鍵字:human be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