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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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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目錄

行政院地位

依據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而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又依據憲法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由此組成集體負責之行政機關。

行政院長產生之方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行政院長系由總統直接任命產生,而非立法院同意,再而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之規定,總統對行政院長的免職令也不須經由立法院之同意、行政院長之副署。在行政院長的任免權上,總統擁有完整、獨立之權力。另外,行政院長無固定之任期限制。(註1)

行政院之職權

行政院之職權在憲法上僅以第53條概括描述,係因實務上行政事務所涵蓋之範圍廣泛,難以精確界定。


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互動關係

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立法院做為民意機關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對於行政機關應進行政治監督,以增進公共利益,保護人民基本權之實現。

提案與審議關係

行政院可像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提請立法院議決。

預算監督關係

行政院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已使立法院得以在事前監督

決算監督關係

行政院提出決算案交由監察院審計部,再由審計部提出審核報告給立法院,為一間接關係。

覆議關係

若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之議案,如: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感到窒礙難行,則可提請立法院再議。

倒閣關係

倒閣權做為立法院制衡行政院之機制,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追究內閣之政治責任。(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92-399。

註2:吳春來,<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互動關係之研究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分析>,1991。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行政院

英文關鍵字:Executive 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