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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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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集會自由主要指人民行動表現言論自由,不同於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等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集會自由為一種公開表達意見的重要途徑。

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

集會自由可謂人民集體聚會之一力量,其作為一表達言論方式的自由,由此可知,集會自由係屬於言論自由下之特別法。言論自由除了日期外,亦包含象徵性之言論,而集會自由即是屬於象徵性之言論,視為一由集體共同發表之主張、意識。因此,集會自由亦可視為言論自由之延伸。而此指之「集會」,一般而言分別有兩標準:一、外部特徵:由外部看來需有三人以上之人群聚集,二、內部特徵:群聚之人群內部有一定之連繫,即參與者彼此之間的聯繫。而對於集會之目的,則包含在集會自由之中,假若能符合前述兩要件即可。(註1)

依據我國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可知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會議、演講或其他群眾活動。客觀上,必須是多數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集合,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其目的在於使人民可共同相互交往、交流。主觀上,需有參與者為共同行為之內在意志聯繫,而此為集會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除此之外,臨時性或者是突發性之集會,如有內在聯繫之因子,則亦屬於集會自由保障之範圍。(註2)


參考書目

註1:蔡宜均,<論我國憲法集會自由之保障與限制>,2001。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72-279。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集會自由

英文關鍵字:The freedom of assemb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