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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錢來換回身體的自由。《儒林外史》第四三回:「生員馮君瑞被金狗洞苗子別莊燕捉去,不肯放還。若是要他放還,須送他五百兩銀子做身的身價。」《老殘遊記》第一四回:「我們辦這件事當分個前後次第,以替他身為第一步,以替他擇配為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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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換取人身自由或取回典當物品所出的錢。如:「他以鉅額的款買回了自由身。」也稱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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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資財入官以罪或立功罪。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家貧,貨賂不足以自。」《宋史.卷四七七.叛臣列傳下.李全下》:「義深走金,安用殺林、德自。」
2.泛指自我罪。宋.曾鞏〈進太祖皇帝總序狀〉:「仰負恩待,無以自。」
3.自行解脫。唐.元稹〈上門下裴相公書〉:「使恃才薄行者自於煩辱,以能見忌者騁力於通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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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刑罰。即納錢以罪。《明史.卷一九四.列傳.金獻民》:「未幾,又坐湖廣事,再下獄,罰歸。」《西遊記》第四回:「如稍有些尪羸,還要見責,再十分傷損,還要罰問罪。」
為救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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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救而教育」為傳統的教育見解之一;與基督教的教義有密切的關係。救在宗教上的意義係指人們被神聖者(the divine)自罪惡狀態中拯救出來,並恢復與神之間的關係,特別在基督教中,救是最重要的基本教義之一,因此在基督教教育活動中,多半以強調人類如何獲得神的救為其教育目的。在其他宗教中,如佛教雖也有救的教義,但基本上所採取的是自我禁欲以期達到涅槃(Nirvana)的訓練,與基督教所強調的神聖救,有很大的差異。
  salvation在字源上來自拉丁文中的salvare(相當於英文中的to save)。基督教之所以特別重視救,在於其對人性的看法採取「原罪觀」(do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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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財來減免罪刑。《書經.舜典》:「扑作教刑,金作刑。」
以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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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勞來抵消罪責。《三國志.卷五五.吳書.凌統傳》:「權壯其果毅,使得以功罪。」也作「將功折罪」、「將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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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錢換回典當的物品。宋.戴復古〈織婦歎〉詩:「絹未脫軸擬輸官,絲未落車圖典。」
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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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功勞以抵償罪過。《東周列國志》第四○回:「當革職,使立功罪。」明.湯顯祖《南柯記》第三二齣:「斬周弁恐傷駙馬之心,不如免死,立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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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錢換回典當的物品。《儒林外史》第三三回:「房子歸併妥了,除還債當,還落了有千把多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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