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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訴程序的法律。一般分為民事訴法、刑事訴法、軍事審判法及行政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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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也稱為「案」。
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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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蠻狡猾且好訴的人。《儒林外史》第四○回:「沈大年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說他是個刁健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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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好爭、愛打官司。《幼學瓊林.卷四.獄類》:「好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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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壓的案。晉.陸機〈晉平西將軍孝侯周處碑〉:「郡多滯,有經三十年不決者。」也稱為「滯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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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地官.小司徒》:「聽其辭,施其賞罰。」《漢書.卷六.武帝紀》:「諸逋貸及辭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聽治。」也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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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案的法庭。唐.李白〈贈從弟宣州長史昭〉詩:「庭垂桃李,賓館羅軒蓋。」元.關漢卿《竇娥冤》第二折:「不是妾庭上胡支對,大人也卻教我平白地說甚的?」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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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保護私權,由法院依聲請而為必要之干預、措施或裁定者,稱為「非事件」。包括民事非事件與商事非事件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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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酗酒鬧事而爭。《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
選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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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選舉違法或受干擾時,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向法院提起的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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