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058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431.0906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優秀教師勵制度(大陸地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二十三號令發布〔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勵暫行規定〕。該規定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章和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可參照此項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該規定中指出:全...
  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勵金是依據國民政府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十二月頒發〔勵師範學校教員進修及學術研究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一種勵方式。
  凡國立、省立、市立及聯立師範學校或簡易師範學校的教員,經檢定合格,並連續擔任師範學校專任教員五年以上且卓有成績者,可以申請學術研究勵金。凡申請學術研究勵金的學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1)教育部視導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者;(2)各省市教育廳局根據視察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呈經教育部核定者。擔任學術研究的學校,其參加研究的教員人數以一至三人為準,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學術研究範圍,以能增進與所任學科教學有關的專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大力勸勉、勵。《南史.卷六.梁武帝本紀上》:「且聞中間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豈所以弘風流,希向後進。」《文選.任昉.為范始興作立太宰碑表》:「陛下弘名教,不隔微物,使臣得駿奔南浦,長號北陵。」
星火人才培訓(大陸地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星火人才培訓是大陸地區在實施星火計畫中,對培訓人才方面有突出貢獻者給予勵的制度。勵辦法有許多種,如星火科技、星火優秀青年、星火管理、星火示範企業等,星火人才培訓是其中一個勵項目。
  星火人才培訓的評選標準主要是:(1)培訓適用的先進技術及振興地方經濟所需的各種專門技術、現代管理知識;(2)培訓形式有示範性,獨特性;(3)並取得顯著效益者。
  各地每年都評選星火計畫受者。例如,北京市一九九三年度評選星火計畫五十六項,其中人才培訓有八項。
清寒學金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勵成績優秀的窮苦人家子女而設立的一種助學金。如:「他家境不好,而成績名列前茅,年年獲得清寒學金。」
  高等學校科技成果勵係指大陸地區對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和成果推廣領域有顯著成績的高等學校科技人員所授予的勵。根據現行規定,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獲得的國家科技成果勵主要有以下三種:(1)自然科學:凡集體或個人所完成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國家可授予自然科學。自然科學設立於一九七九年,分為四等,勵內容包括榮譽證書、章和金。在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八年兩次評中,高等學校作為主要研究者或主要研究者之一者共獲自然科學一百四十五項,其中一等九項,二等二十八項,三等七十項,四等三十八項。(2)發明:發明是一種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果,...
金鐘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中華民國勵廣播電視節目及從業人員,於民國五十四年由行政院新聞局所創設。
  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勵指大陸地區國家、高等學校工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對在本、專科教學工作(包括教育研究、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學質量、教書育人等)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個人或集體所給予的勵。國家級的勵始於一九八九年,並規定為每四年評一次。勵分學校、地方(指省、市和自治區)和國家三級。整體勵工作的基礎是學校。在學校級獲得優秀教學成果的獲者,才有資格參加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在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中獲者,才能參加國家級評。獲國家的成果,須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等某一方面具有國內先進水準或突出的成績,並有兩年以上實踐檢驗的效果。成果特別突出...
金像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用金屬做的小雕像,作為榮譽表徵的品。
2.美國電影藝術科學院每年頒給最優的影片、導演、編劇、演員等的奧斯卡金像。參見「奧斯卡金像」條。
〔捐資興學褒條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民國十八年(1929)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首度公布〔捐資興學褒條例〕,全文計十四條;其後歷經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三十四年五月十日、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五十三年一月六日等四次修正,至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經報奉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三七○八號令廢止。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又再另定〔捐資教育事業勵辦法〕,以資適用。
  原〔捐資興學褒條例〕規定,凡私人或團體捐助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館、民眾教育館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者,均可依該條例給予褒。褒方式分狀、章及匾額三種。狀分四等,由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給予之;章分金質、銀質兩種,由教育...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