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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晉人狐偃的字。參見「狐偃」條。
少年管理(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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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係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年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少年罪。在大陸地區,根據〔勞動改造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對少年設置少年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對被管教的少年,實行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徵勞動為輔」的方針,使他們認罪服法,改過自新,並且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繼續升學和就業打下基礎。
  少年管教所中,將男女分別編隊,實行嚴格的科學文明的管理,使他們在安全健康、文明整潔的環境中學習。勞動和改造,同時尊重少年罪的人格,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虐待、使用刑具、變相體罰。此外,和成年相比,少年家長接見的次數較多,每次接見的時間較長,且不限通信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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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背常理、反叛作亂。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文章》:「陸機順履險,潘岳乾沒取危。」《新五代史.卷七○.十國世家.東漢》:「郭公舉兵順,其勢不能為漢臣,必不為劉氏立後。」
2.顏強諫。《晉書.卷四五.列傳.劉毅》:「昔馮唐答文帝,云不能用頗牧而文帝怒,今劉毅言順而陛下歡,然以此相校,聖德乃過之矣。」
人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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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教育是司法機關把服刑的人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而實施的教育。大陸地區的法律明確規定,對服刑的人實行勞動改造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把監獄、勞動改造場所辦成改造人的特殊學校。
  根據國務院一九九一年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指出,人教育的內容,一是政治方面進行人生觀、道德品質、政治時事、前途教育;法律方面進行憲法及認罪服法有關的法律知識教育;二是文化知識教育,主要補充基礎文化知識;三是職業技術教育,便服刑人員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術,便於刑滿後就業,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明。四是學歷教育,通過學習達到初中、高中畢業水準的發給畢業證書,承認學歷。服刑的人還可以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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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罪行為。
不是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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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不妙、不對勁。《醒世姻緣傳》第五三回:「龍氏抬頭看了一看,見不是風,低著頭,縮著脖子,往廚屋只一鑽。」也作「不是頭路」、「不是頭勢」、「不是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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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宋史.卷四一四.列傳.鄭淸之》:「諸路虧鹽,執其事者破家以償,淸之覈其科者追理,罣誤者悉蠲之,全活甚眾。」《清史稿.卷五二○.藩部列傳三.阿拉善》:「私入邊游牧者,台吉、宰桑各罰牲畜有差;所屬科一次,罰濟農牲畜以五九。」也作「法」。
罪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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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傾向是傾向於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通常有一再重覆或堅執罪的行為表現。這個名詞也曾經引起爭議,因為有了這個名詞,便會從人類社會中區分出一種人,遭人「另眼相看」;而且刑法常有改變或修正,地域之別更大,故而罪刑各異,罪的心理傾向也缺少確定而一致的判斷基準。
  通常刑事多為侵奪別人的財物,如詐欺、竊盜、殺人等。早期社會出現的這類行為多源於因貧苦而謀生困難,目前罪者已不是出自這類原因,而且罪的年齡已有日趨降低的趨勢,故而少年和兒童也日漸增加。
  典型的罪傾向論者最早的有三派:第一為實證主義者兼罪生理學派,如曼海姆(H. Mannheim)一九六五年出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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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沒必要。《紅樓夢》第三一回:「要是心裡惱我,你只和我說,不著當著二爺吵。」《文明小史》第二五回:「濟川看他那樣兒,竟同百姓怕官府的樣子一樣,因歎一口氣道:『你也不著這般怕我。』」也作「不著」、「不上」。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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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之相對概念,指具有特定法益侵害性的行爲,依《刑法》或其他刑罰規定科予刑事責任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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