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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係指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一項教育規章。該條分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或任命、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九條。該條規定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高級講師為高級職務,講師為中級職務,助理講師和教員為初級職務。亦明確規定了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的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積極承擔工作任務、學風端正;具...
  〔學校衛生工作條〕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共同制訂的一項學校衛生工作法規。於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衛生部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目的是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
  條共分總則、學校衛生工作要求、學校衛生工作管理、學校衛生工作監督、獎勵與處罰、附則等六章四十一條。其主要內容是:
  1.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2.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
  〔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試行)〕是規範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審定朝鮮族中小學(包括中師、幼師、幼兒園)自擬的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範圍、內容及審查、審定原則的行政法規。
  此項條經一九八五年七月「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委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一九八六年五月開始試行。
  條共五章十三條。規定:「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是審查朝鮮族中小學自擬教學大綱和自編(譯)教科書以及審查翻譯教材的常設機構,主要審定和審查:(1)全國(指中國大陸)朝鮮族中、小學通用的各門課程教學大綱;(2)延邊教育出版社自編或編譯的各門...
平均地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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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六年立法院通過,總統明令公布的土地政策法規,以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手裡或地主因地租與地價上漲得暴利。內含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等項目。
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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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之比,等於他二數的反比,則此四數成反比。如2、3、2分之1、3分之1成反比
  〔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試行草案)〕是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討論、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此項條(試行草案)是對一九六三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頒布的〔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草案)〕(下簡稱〔條(草案)〕)的修改和補充。
  一九七八年四月,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對〔條(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總的修改精神是:肯定一九六三年〔條(草案)〕之基本內容,根據新形勢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其他基本不動。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有:(1)明確小學教育要「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而奮鬥」;「小學教育的任務,是社會主義祖國培養新生一代,使他們接受中等教育有一...
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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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為導航方式的一種,當改變速度向量的角度變化率(angular rate)一直至數倍於視線至目標間的角度變化率,也就是二者之間成比時,可以發生導引航向的功用,稱之為比導航。
  〔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草案)〕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法規;目的是指導全日制中學的教育工作。此項條草案分八章五十條,簡稱〔中學五十條〕;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提出:「中學教育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勞動後備力量,和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的新生」。規定「全日制中學學生的培養目標是:使學生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願意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逐步培養學生的工人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使學生在小學教育的基礎上,進一步掌握語文...
〔捐資興學褒獎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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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十八年(1929)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首度公布〔捐資興學褒獎條〕,全文計十四條;其後歷經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三十四年五月十日、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五十三年一月六日等四次修正,至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經報奉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三七○八號令廢止。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又再另定〔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以資適用。
  原〔捐資興學褒獎條〕規定,凡私人或團體捐助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館、民眾教育館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者,均可依該條給予褒獎。褒獎方式分獎狀、獎章及匾額三種。獎狀分四等,由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給予之;獎章分金質、銀質兩種,由教育...
(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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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的「條」是法律形式的一種,一般情況下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制定或批准有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某些預計長期施行的原則性規定事項時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1980)、〔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國務院1988年)。有時也用於規定某一機關、組織的宗旨、任務、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等,如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條的形式一般以單行法規為主,限於就特定範圍的社會關係作出法律規定。依據問題性質和管理權限,有國務院制定的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1980年12月);有國務院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