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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審議會又譯為法國最高教育審議會,係供國家教育部諮詢的最高機構,其決議原則上只供部長參考。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係依據一九四六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之一項法律所設置;其成員選自社會各界代表,俾集思廣益,一般包括有國家教育部重要主管、大學校長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公立各級學校代表、私立學校代表、家長協會代表、教師協會代表及對社經文化有深入認識的其他社會碩彥代表等,全部人數約在八十名左右。開會時由國家教育部長擔任主席,就議案作廣泛而深入的討論;休會期間,則由其常設部門(permanent section)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並進行各項必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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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提克的國家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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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提克(Wolfgang Ratke,1571~1635)是西洋啟蒙運動時期日耳曼一位相當出色的語言學家,精通希伯來、阿拉伯、拉丁及希臘等語文,既能說又能寫;他亦是一位對國家教育改革積極投注的神學家,其所著〔新方法〕(New Method)曾提出統一的國家教育改革計畫。拉氏對學校教育發展與改進計畫之推動,不但積極投注,而且全力以赴;惜因缺乏辦學的行政經驗,以致所設立的實驗學校,為時短暫,使歷時一年半便告終結。雖然如此,拉氏的教育改革理念及其〔新方法〕的教育訓練原理,開創新教學法的途徑,在德國近代教育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
  拉氏生於日耳曼的威爾斯特(Wilster),於接受漢堡...
查德利茨國家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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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德利茨國家教育計畫,是十八世紀末普魯士(Prussia)的宗教及教育部長查德利茨(B. von Zedlitz, 1729~1812)男爵所提出的計畫;旨在加強國家對教育事務的控制。在此之前,教會對教育事務有很大的控制權,菲特烈二世(Friedrich II, 1712~1786)繼位後,遂逐步開始加強國家的控制。一七六三年四月下令,由任職於教會柏林公會(Berlin Consistory)的赫克爾(Johann Julius Hecker, 1707~1768)草擬完成,並於一七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頒布。該法規為普魯士最初的普通學校法規,亦是實施初等教育的基礎。菲特烈威廉二世(Fried...
國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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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教育論源自於十八世紀法國的政治哲學家,對於當時的政治、宗教與教育普遍存在著不滿,而亟思予以改造。他們認為,教育實際上是一種庶政,其目的不在於促進教會的福祉,而在於促進國家的安寧與增進人民的福祉。經過這批學者的多方奔走興鼓吹,產生了一種個人的與國家的教育目標新觀念。此種新觀念普遍流傳至各地,因而導致完全的國家學校制度之建立。此種國家學校制度,乃是為國家目的而辦理的學校,由國家撥給經費並管理之。在這批政治哲學家中,較有影響力的有下列學者:
  1.拉夏洛泰(Louis-René de La Chalotais, 1701~1785)
  拉氏於一七六三年出版〔國家教育論...
國家教育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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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教育科學是西歐啟蒙運動(參見「啟蒙運動」)之後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的教育科學研究。啟蒙運動為爭取個人自由與平等,教育須擺脫教會控制。擺脫控制之餘,為防革命發生,須由國家來監督教育,基於國家監督的考慮而有國家教育科學之成立。
  十八世紀末葉以降,主張教育由國家監督者大多認為,過去教育在教會控制下學校師資不良,有待改進。國家監督教育在師資素質的提高,主要採取以下的做法:不以特定的世界觀強加於教師、給於教師合理的待遇以及提供高品質的訓練。就高品質之師資訓練而言,大多數主張建立國家教育科學的學者,如哈爾尼希(Christien Wilhelm Harnisch)、寇爾(Carl Keh...
狄德羅的國家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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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狄德羅(Denis Diderot, 1713~1784)為法國啟蒙運動時期著名的哲學家及教育家。一七五一年至一七七二年他負責主編百科全書(encyclopaedia),先後完成十七鉅冊,被譽為百科全書派的著名學者。狄德羅一向鼓吹科學思想,介紹科學新知,批判社會既有的特權,指出社會濫用權威與行事虛偽的風氣,故狄德羅社會改革的觀念甚為強烈。一七七六年,狄德羅為俄國政府草擬〔大學教育計畫〕(Plan of a University),提出公共教育的構想;狄德羅建議設立人民學校(people's schools)。人民學校為免費而且是義務性的學校,為全體國民而設的學校。人民學校的教學內容為讀、寫...
英國國家教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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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在西歐國家中,由國家負責教育的活動開始得相當晚。在十八世紀,除了一七六六年關於倫敦貧民教育及開放反英國國教及天主教小學設立之禁令外,其他並沒有涉及初等教育之法案。英國國家教育所以起步較晚的原因,在於英國向來認為教育「非國家之事務」(Non-Business of the State),應該由教會或私人進行。再加上十八世紀時英國鼓吹民主政治的學者也主張教育雖然對於民智提升甚為重要,但宜由私人從事,中央政府不需過問,所以長久以來,英國教育大多為慈善或自願事業性質。
  到了十九世紀則有所改變;國會開始注意到平民教育的重要性,乃進行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活動,如一八○二年制定〔工廠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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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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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如:「生育」、「生兒育女」。
使存活、長大。如:「育嬰」、「育幼」。
栽培、教導。如:「教育」、「訓育」、「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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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地方。如:「家庭」、「回家」、「家破人亡」。
屬於家裡的。如:「家產」、「家當」、「家人」、「家業」、「家事」。
家中飼養的。如:「家畜」、「家禽」。
稱專業人才。如:「專家」、「科學家」、「教育家」、「文學家」。
經營某種行業或具有某種身分的人。如:「漁家」、「商家」。
營業場所。如:「酒家」。
學術流派。如:「道家」、「一家之言」、「百家爭鳴」。
自稱或稱別人。如:「自家」、「咱家」、「哀家」、「姑娘家」、「小孩子家」。
對人謙稱自己的親長。如:「家父」、「家母」、「家兄」。
量詞。用於計算家庭、店鋪、大型企業等的單位。如:「十家住戶」、「三家報社」、「開了三家分公司。」、「只此一家,別無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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