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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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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一、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第 17 條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第 18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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