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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年學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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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課程以選修替代分組的精神得以實現。並能鼓勵學生努力向學,促進身心健全發展。其辦法是學生除了修習指定必修科目和學分外,還可以自由選修自己需要的科目和學分,修習及格達到規定學分即可畢業,同時也規定學生修業年限,稱為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重讀或延修以一年為限,總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二十二學分,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四學分。
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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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學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依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依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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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範圍如表一,各考科詳細說明請見本中心於民國100年9月公布之考試說明。 考試科目測驗範圍國文*高一必修科目國文、高二必修科目國文、高三必修科目國文英文高一必修科目英文、高二必修科目英文、高三
大專學生集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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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軍訓教育分為在校軍訓與暑(寒)期集訓,暑(寒)期集訓為男生必修科目,集訓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修習戰鬥技能,養成規律生活,為文武合一的教育訓練。民國五十九年實施,九十四年廢止。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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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大學法適用之相關爭議爭點: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教育主管機關僅在有正當法律授權之情況下始能監督或限制大學自治,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因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相關人員共同研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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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專院校中凡學期必修科目成績未達一定標準者,必須再重新修習,稱為「重修」。[例]他因耽於玩樂,本學期有不少科目需重修。
必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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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教育目標,而由教育行政機構或學校規定學生在學校所必須修習的科目。相對於選修科而言。
九八高中課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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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特色為「實施延後分流」、「實施課程分版」、「橫向統整落實學生主體」、「保障非升學選修科目」、「減少必修科目」、「強化學校專業自主」及「強化選修激勵學校發展特色」等七項。確定高一、高二不分化、高三才分組。數學、英文、基礎物理於高二開始實施課程分版,各校可依據學生學科能力學習的差異,提供不同難度與廣度的課程。並提出各領域課程發展應建置領域內不同學科間、跨領域間相互檢視及對話之機制,落實領域內學科、領域間課程綱要內容之相互統整。必修科目學分數由140-...
選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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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學生自由選修的科目。主要為顧及學生的興趣、能力及需要,所採取彈性的方式。是相對於必修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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