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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體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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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此又稱為「零體罰政策」或「零體罰條款」,但是未避免零體罰成為零處罰的迷思,教育部更同時與全國教師會研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除了避免造成基層教師管教學生動輒得咎,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更對學校教育確立了校園禁止體罰的具體範疇。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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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20-2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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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種類在民法上,侵權行為可簡單歸為下列幾類: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雇用人之責任、定作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一般危險之責任及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等 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之對象可以是侵害之財物,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或人格權等。而一具侵害對象的不同,賠償範圍亦不同。 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之損害係指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去之利益。而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方式為: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非財產上的損害非財...
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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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第 16 條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第 1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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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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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或委任契約,而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者。若因法律規定而代理者,稱為「法定代理人」,因委任契約而代理者,稱為「意定代理人」。
強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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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由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請求其生父認領,稱為「強制認領」。也稱為「法定認領」。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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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所產生之代理,對委任代理而言。法律上當然一定之代理人稱「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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