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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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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階在佐一階及以上的察稱之,職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廉政署廉政官、調查局調查官亦為司法察官。除接受檢察官指揮,在獲悉有犯罪嫌疑時,也可逕行調查及蒐集證據,並將偵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偵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縣市長、憲兵隊長官,在其管轄區域內亦為司法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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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之前所顯現的示徵兆。如:「在毫無預之下,這家公司突然宣布倒閉,讓員工不知何去何從。」
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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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一人以戒眾人。《明史.卷二五五.黃道周傳》:「陛下欲剔弊防奸,懲一百,諸臣用之以借題修隙,斂怨市權。」也作「懲一戒百」、「懲一儆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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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下,以信號或動作使人注意,以示告。如:「察對違規集會群眾舉牌示。」《喻世明言.卷二二.木綿菴鄭虎臣報冤》:「陛下飛龍在天,故天意以食龍示。」《花月痕》第四六回:「何況天象示於上,人事舛迕於下,而內閣大臣,尤循常襲故,旅進旅退於唯唯喏喏之間!」
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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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一個人,以戒眾人。《漢書.卷七六.尹翁歸傳》:「以一百,吏民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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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中語句扼要,其辭義足以驚動讀者的部分。《文選.陸機.文賦》:「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策。」
2.惕勵鞭策。《文選.曹植.應詔詩》:「僕夫策,平路是由。」
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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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定違行為與其罰則之法。亦即國家為防止危害,確保社會安寧秩序,維持善良風俗等目的,依察權的作用,對人民的行為,規定何者為違、依何種程序處罰、如何處罰的法律。現已被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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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防衛。如:「這個社區的衛工作委託保全公司負責。」
2.擔任戒防衛的人。如:「這衛擅離崗位,造成歹徒闖入,因有虧職守而遭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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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違罰法中的規定。如妨害秩序安寧、妨害交通、妨害風俗、妨害衛生、妨害公務、誣告偽證或湮滅證據、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本法已於民國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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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守備。《漢書.卷七○.陳湯傳》:「南郡獻白虎,邊陲無備。」也作「守」。
2.軍機關基於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防止意外災害事變等,所施行的戒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