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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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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第 10 條(刪除)第 11 條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
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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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二項規定者。幼稚園園長、教師或職員因有前項情事之一而受處分者,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第 22 條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而仍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第 22-1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
國民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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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國民所應接受的基本教育。自民國五十七學年度開始,我國義務教育由六年延至九年,前六年為國民小學,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立法院通過「強迫入學修正案」,明定六歲到十五歲國民應強迫接受國民教育,否則得科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並得連續科罰至入學為止。其宗旨在培養健全國民,使具有基本的生活知能及國民道德。
閱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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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閱核實。《書經.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閱實其罪。」《新唐書.卷九一.崔善為傳》:「總監楊素索簿閱實,善為執板暗唱,無一差謬。」
管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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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買賣、進出口或使用的物品。如國防武器、公賣物資及毒品等。[例]持有管制品被查獲時,按規定予以沒收或加重罰處罰。
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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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警罰法規定,得獨立科處的處罰。通常可分為拘留、罰、罰役、申誡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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