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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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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罰是指非人為的罰方式,即是讓行為的結果「自然」發生罰效果。如觸火會痛、打破玻璃會受傷等不用口頭訓戒,而是讓行動的自然結果造成經驗與教訓作為警惕,以防下次再犯。
  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是首先強調兒童道德教育實施可以應用自然罰的教育家。其在〔愛彌兒〕(Emile)中秉持「出自造物者之手的東西都是好的,一經人手就變壞了」理念,強調「自然教育」的重要性,便提出自然罰的觀點。
  不過,後來如斯賓塞(H. Spencer)等學者注意到自然罰所可能帶來的行為危險性,就是若凡事不預先告知而讓受教者「自食其果」時,可能會危及其安全而違反了...
教育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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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父母對於子女的管教方式,使用罰可能比獎賞多,因為兒童不聽話或頑皮的時候多。父母對他們常常採用的罰方式為:精神上的--罵;肉體上的--打;物質上的--不給;權利上的--剝奪等。
  關於罰的主張,近代教育理論分兩派:一派主張應罰;一派主張不應罰。
  1.主張應罰者:認為罰是一種教育協助,如德國教育家史托克(Bernhard Stoeckle)認為罰之所以是一種教育協助,是因為罰在教育上是必須的,是屬於人們擔負生活重任及準備擔負生活重任所不可避免的。如沒有受過罰,便無法體會到生活的艱辛。
  2.主張不應罰者:認為罰違反教育理論,如德...
一戒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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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一人以警戒眾人。明.沈釆《千金記》第四七齣:「故依法律明惟問,一戒百難容忍。」也作「一儆眾」、「一警百」。
惡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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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惡人,獎勵善良的人。如:「法律要能惡獎善,才能贏得公信力。」
略施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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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施加輕微罰。如:「雖然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犯錯,但還是應略施薄,讓他記住這次的教訓。」
惡勸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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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左傳.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脩之。」對邪惡戒,以勸勉人為善。漢.荀悅《漢紀.元帝紀上》:「賞罰者,國家之利器也,所以惡勸善,不以喜加賞,不以怒增刑。」
罰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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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存記乃是學生獎方式之一。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七月七日以臺(71)參字第二三○一一號公布〔國民教育施行細則〕,其中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辦法,切實實施。」依據此項規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乃於七十六年制訂〔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獎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七十四年制訂〔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制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要點〕;分別規定「罰存記」辦法。
  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個別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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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美善,罰醜惡。明.王世貞《鳴鳳記》第四一齣:「旌善惡,申公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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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處罰。如:「嚴加辦。」《花月痕》第四七回:「教堂准立倭館以內,不准另建別處,有犯者,照例辦。」
一儆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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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一人以警戒眾人。《清史稿.卷三五六.谷際岐傳》:「若得一儆眾,自可群知洗濯。」也作「一戒百」、「一警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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