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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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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類食物。[例]佛門中人守不殺生的戒律,不吃肉食。
生殺與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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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蓋生殺與奪,天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也作「殺生與奪」、「生死與奪」。
烏合之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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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烏合之眾」之典源,提供參考。 《管子》逸文(據《意林.卷一》引)烏合之眾,初雖有權1>,後必相吐2>,雖善不親也。殺生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注解〕 (1) 有權:變通的理念。 (2) 相吐:互相唾棄。
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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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著、拉住。《醒世恆言.卷一八.施潤澤灘闕遇友》:「施復即上前扯住道:『既承相愛,即小菜飯兒也是老哥的盛情,何必殺生。』」《儒林外史》第四五回:「差人扯住道:『余二相,你往那裡走?』」
生死與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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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晉書.卷一○二.劉聰載記》:「今王沈等乃處常伯之位,握生死與奪於中,勢傾海內。」也作「殺生與奪」、「生殺與奪」。
烏集之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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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烏合之眾」之典源,提供參考。 《管子》逸文(據《意林.卷一》引)烏合之眾,初雖有權1>,後必相吐2>,雖善不親也。殺生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注解〕 (1) 有權:變通的理念。 (2) 相吐:互相唾棄。
予奪生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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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夫婦,始則終,終則始,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夫是之謂大本。故喪祭、朝聘、師旅,一也;貴賤、殺生、與奪,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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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教戒律之一。為佛教徒應持守的五項戒律。指不殺生、不偷盜、不淫邪、不妄語、不飲酒。《長阿含經》卷二:「時彼女從佛受五戒已,捨本所習,穢垢消除,即從座起,禮佛而去。」
十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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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稱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欲、不瞋恚、不邪見十項道德行為。《大智度論》卷四六:「復次,有二種戒,有佛時或有或無;十善有佛無佛常有。」
貨賂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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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以財物行賄、受賄。《晉書.卷五九.齊王冏傳》:「操弄王爵,貨賂公行。群姦聚黨,擅斷殺生。」宋.蘇軾〈議學校貢舉狀〉:「唐之通牓,故是弊法,雖有以名取人,厭伏眾論之美,亦有貨賂公行,權要請託之害。」也作「賄賂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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