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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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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網路罪1.1 網路罪的特性1.2 常見網路罪行為態有1.3 相關法規2 相關教學資源 網路罪指利用網路及電腦作為罪工具、途徑、場所之行為是一種因為科技通訊逐漸發達而產勝的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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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人。如:「他押解了數名罪,準備關進監獄。」
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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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罪是指青少年違反社會規範或觸刑事法律之越軌行為;此概念在二十世紀已獲得普遍的接受。一般而言,青少年的年齡大多設定在十一、二歲至二十歲左右,而「罪」一詞來自拉丁文的delinquere,意指「疏忽」(neglect);廣義的青少年罪是指青少年忽視服從社會所接受的行為標準。青少年罪是一種反社會行為;因這種行為由青少年所,故稱為青少年罪。
  在美國有超過三十種以上的行為型式是罪,包括無法矯正、藥癮、混亂、流浪者、性違規等。二十世紀的趨勢傾向於採取廣義的罪概念,青少年罪顯著增加,部分乃因把較多的行為型式當作罪。青少年罪的增加,不但在高度工業化與高度發展的國...
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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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沒有理由或必要。《儒林外史》第二七回:「只要揀精揀肥,我也不著要效他這個勞。」也作「不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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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稱為「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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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老殘遊記二編》第四回:「若一染塵事,他就算規的人了,一切衣服等項,俱得自己出錢製買,並且每月還須津貼廟裡的用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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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第一次罪而經判決確定者。相對於累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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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術數用語。指因時辰、五行、生肖等不合而招致凶災。《初刻拍案驚奇》卷五:「把女兒八字與婚期,教他合一合,看怕有什麼沖不宜。」《文明小史》第四○回:「如今算命先生說有什麼沖,大少爺不肯,也是他一點孝心。」也作「衝」。
2.衝撞、冒。《楊家將演義》第四回:「贊令設酒醴待之。建忠令手下取過黃金二十兩,謂延漢曰:『適間沖二位,聊作壓驚之資。乞引小弟詣駕前,見主上一面,死生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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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泛指共同罪之人,包含共同正、教唆及幫助,稱為「廣義共」;但現行《刑法》中專指教唆與幫助,又稱「狹義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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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觸。《後漢書.卷六九.竇武傳》:「由是紹更遵節,大小莫敢違。」《三國演義》第五回:「國有常刑,軍有紀律,各宜遵守,勿得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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