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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應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和進修而訂,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以臺參文字一七五三七號令頒布。規定凡專科以上學校,經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得申請出國講學或研究;審查合格之講師,得申請出國進修。各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員,每學系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不得同時超過五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以一年為原則;而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凡在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者,得保留原職並照支薪給一年。
〔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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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全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為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升學輔導,於民國五十五年(1966)即制定〔各公私立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主要目的在獎勵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名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人才,輔導其繼續升學。
  三十年來,由於環境的變遷,其間經歷了十次的修訂。運動績優學生之升學輔導主要分為甄審及甄試二類,甄審及甄試辦法摘介如下:
  1.甄審:辦法第二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二十足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十七足歲,德育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
[修正限制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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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行政院通過[修正限制留學辦法],計九條;係修正原二十七年六月公布之[限制留學暫行辦法]。緣自「七七事變」全面抗日戰爭爆發,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均為日軍所攻占,對外交通路線幾全被切斷,兼之此時外匯需求孔殷,政府無力兼顧公自費留學所需用之龐大外匯支出,為撙節外匯計,行政院遂於二十七年六月公布[限制留學暫行辦法],對於公自費出國留學一律加以限制。施行未及一年,又加以修訂,即次年四月所通過之[修正限制留學辦法]。該辦法規定:在抗日戰爭期間,公費留學生非經特准派遣者,一律暫停派遣;自費留學生除得有外國獎學金或其他外匯補助費足供留學期間全部費用,無須請購外匯者,一律暫緩出國。...
〔普及全國圖書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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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全國圖書教育辦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二月訂定公布,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及民國三十三年
  1.明訂應普設圖書館:各省、市已設置省、市立圖書館者,應即設法充實其設備,未設置者,應即一律設置;各省、市至少應先設立一所,並逐漸增設;各縣、市依照經濟能力,應設置縣、市立圖書館,或在民眾教育館內附設圖書室;各鄉、鎮應即設置書報閱覽室一所,並應逐漸增設,以期每保有書報閱覽室一所;各級圖書館應盡量於鄉、鎮或人口稠密之處設置分館或書報閱覽室;各級學校及各機關團體附設之圖書館應一律開放,供民眾閱覽。
  2.各級圖書館得設置書報供應站:各級圖書館設置之書報供應站,辦理各...
  〔各省市失學民眾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係由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八月公布,計十四條。規定:各省市在施行強迫入學辦法時,應製發失學民眾調查表,督飭所屬縣於一定期內,先將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之失學民眾調查竣事,依據實施;各縣市除設置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外,應分區設置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持強迫入學事宜。至於失學民眾強迫入學事宜,應由縣市長督策全縣市教育行政人員、各種小學、各種民眾學校及警察自治等人員協同辦理外,並明訂各縣市失學民眾,應分期強迫入學,第一期為十六歲至三十歲,第二期為年齡之較長及較幼者;每期以三年為限。但情形較為特殊者,得將限期縮短或呈准酌量延長之。鄉村施行強迫教育時,應避免農忙時節...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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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之制定,係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實施義務教育標本兼治案〕之決議,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五月由行政院修正通過;其目的在使全國學齡兒童(指六歲至十二歲之兒童而言)於十年期限內逐漸由受一年制、二年制,達於四年制之義務教育。義務教育之實施,應注重實際生活之教育,分三期進行:(1)自民國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止為第一期,在此期內,一切失學年長兒童及未入學之學齡兒童至少應受一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辦理一年制之短期小學。(2)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起至三十三年七月止為第二期,在此期內,一切學齡兒童至少應受兩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辦理二年制之短期小...
〔教育實施趨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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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年(1931)六月,國民會議於〔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教育章〕之外,又通過〔確定教育實施趨向辦法〕六條,由行政院通令施行。其內容為:
  1.各級學校之訓育,必須根據總理恢復民族精神之遺訓,加緊實施,特別注重於刻苦勤勞的習慣之養成,與嚴格的規律生活之培養。
  2.中小學校教育,應體察當地之社會情況,一律以養成獨立生活之技能與增加生產之能力為中心,務使大多數不能升學之學生,皆有自立之能力。
  3.社會教育應以增加生產為中心目標,就人民現有之程度與實際生活,輔助其生產技能之增進。
  4.盡量增設職業學校及各種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教育之制度、...
  〔總動員時督導教育工作綱領〕係對日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為適應戰時需要,特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八月二十七日頒發,以指示戰事迫近時各級教育處理辦法。其要點為:
  1.戰爭發生時,全國各地各級學校及其他文化機關,務力持鎮靜,以就地維持課務為原則。
  2.比較安全區域內之學校,盡可能範圍內,設法擴充容量,收容戰區學生。
  3.各級學校之訓練,應力求切合國防需要,但課程之變更,仍須遵照部定範圍。
  4.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及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得就其本地成立戰時後方服務團體,但須嚴格遵照部定辦法,不得以任何名義妨礙學校之秩序。
  5.為安...
  〔教育部國外留學生獎助金辦法〕係教育部為獎勵國外留學生研究高深學術,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頒發,計分六條;除說明該獎助金之設置,以在英、美兩國為限,在英國設二十名,在美國設四十名,每名每年美金五百元外,並規定申請獎助金須具備之條件:(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育部留學證書赴英、美留學者;(2)在英、美大學研究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而學業尚未完成者;(3)未得其他任何超過本獎助金數之補助者。關於獎助金之申請手續與核發辦法:(1)本獎助金曲教育部委託中國駐英、美大使館核發;(2)凡具有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者,得附具肄業學校證明文件及學業成績單,按照各大使館規定之手...
〔教育部設置部聘教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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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設置部聘教授辦法〕係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於第一屆第一次常會通過「設置部聘教授,由教育部逕聘曾任教授職十五年以上,對學術文化有特殊貢獻者擔任,以獎勵學術文化之研究,而予優良教授與保障」之提案,並於第二次大會修正通過〔部聘教授辦法要點〕,主要改變為將原規定任教授十五年以上之資格,改為十年。該要點前於民國三十年(1941)六月三日報請行政院第五一七次會議通過施行。嗣教育部又通過〔部聘教授服務細則〕。
  部聘教授遴選方式為:首由國內大學、獨立學院及已備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分別遴選,再提交學術審查委員會按候選人學術領域,分科製成名單,發交公私立各院校教務長(主任)、各學院及各系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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