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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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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基於法定事由,得暫時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但未使其喪失公務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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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位。如:「職業」、「求職」、「辭職」、「兼職」、「身居要職」。
本分、職位內的事。如:「盡職」、「職務」、「有虧職守」。
公文中下屬對上級主管的自稱。如:「職等奉命」、「卑職」。
掌管、管理。如:「職司」、「職掌大權」。
由於、惟、只,常用於句首。如:「職是之故」、「職此而已」。
職業學校的簡稱。如:「高職」、「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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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持續狀態的結束。如:「停止」、「停車」、「停火」、「停電」、「雨停了」、「時鐘停了」。
留。如:「停留」、「停滯」。
放置、擱置。如:「停放」、「停機坪」、「停屍間」。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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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此可知法官受憲法保障,非因法律則不得任意免職。司法預算獨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僅可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法官自治法官自治一方面為防止司法行政對於審判權可能之影響,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以使司法獨立能真正落實而不受到濫用。(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18-420。註2:司法院,關於司法院,http://ww...
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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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得經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以書面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
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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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詞:免職、停職、革職、撤職
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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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令停職。宋.陸游〈奏筠州反坐百姓陳彥通訴人吏冒役狀〉:「諸州縣公人,曾因犯罪勒停,放罷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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