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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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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述說。《紅樓夢》第六八回:「二人吃茶,對訴已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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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如:「對錯不分」、「答對了。」、「你說的話是對的。」
正常。如:「氣氛不對」、「神色不對」。
相反的一方。如:「對方」、「對手」、「對岸」。
搭配、相配。如:「登對」、「門當戶對」。
平分成兩份。如:「對半」、「對分」、「對切」。
成雙的。如:「對筆」、「對聯」、「對偶」、「出雙入對」。
答話、回答。如:「對答如流」、「無言以對」。
讓兩種事物配合在一起。如:「對獎」、「對號入座」。
比照。如:「對照」、「校對」、「核對」、「查對」、「比對指紋」。
調整使合於一定標準。如:「對光」、「對焦」、「對準」、「對好距離」。
相合、適合。如:「對味」、「對症下藥」、「文不對題」。
看待。如:「對待」、「對事不對人」。
向著、朝著。如:「面對面」、「對著天空」。
介詞。後面接對象、處所、範圍。A>表示對象。如:「對人誠懇」、「對牛彈琴」、「他對你說什麼?」。B>表示處所。如:「我對這裡不太熟悉。」C>表示範圍。如:「他對太空科學很有研究。」
量詞。用於計算成雙的人或物的單位。如:「一對鐲子」、「兩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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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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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據法律對訴訟案件所做的裁斷。[例]他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打算提起上訴。
已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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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從前。《文選.陶淵明.歸去來辭》:「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紅樓夢》第六八回:「二人吃茶,對訴已往之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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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判決的先例。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的判決,在以後遇有相同或類似案件時,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則此一判決,即稱為「判例」。也稱為「判決例」。
黃鷹抓住了鷂子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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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後語)扣了環了。鷂子也是鷹的一種,體形稍小。鷹和鷂子的腳互相抓住,正好像鐵環一樣互相緊扣在一起。比喻兩人十分親密而不肯分離。《紅樓夢》第三○回:「我及至到那裡要說合,誰知兩個人倒在一處對賠不是了,對笑對訴,倒像黃鷹抓住了鷂子的腳,兩個人都扣了環了,那裡還要人去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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