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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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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各戶人數、職業、籍貫等的簿冊。其中記載人民的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本籍、行業職業、教育程度,及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事項。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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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的抄錄本。
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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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戶政機關中所辦理的本籍登記、身分登記、遷徙登記、行業職業登記、教育程度登記。
戶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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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戶籍登記及其有關事項的行政。如本籍、身分、遷徙、行業職業、教育程度等登記及戶口調查、人口資料供應等皆屬其範圍。
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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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籍登錄手續的法律。
戶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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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地區的戶籍登記制度,已有完備的體制與悠久之歷史,由其產生之連續性人口資料,具有高度的完整性與正確性,已為世人所稱譽。台灣地區自民前七年便有粗略的人口資料,民國三十四年光復後,更有“台灣省戶籍要覽”之出版。嗣後為加強人口問題之研究,配合國家建設之需要,自民國五十年起改為“台灣人口統計”。除五十一年外,每年出版一期。
  近年來因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為提供各種政策及計畫所需之人口資料,內政部乃於六十二年公佈實施戶籍人口統計方案,藉以改進統計表式與資料搜集程序,用以達到充實人口資料內容之目的。為貫徹實施此項人口統計方案之目標,內政部復於六十四年創辦戶籍動態人口集中統計,先就台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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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記以備查考用的名冊、檔案。如:「戶籍」、「軍籍」、「學籍」。《孟子.萬章下》:「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戰國策.齊策四》:「天子受籍,立為大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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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如:「戶籍」、「住戶」、「家家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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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編制單位。古代多以五家為一鄰,現則為里以下的單位。《說文解字.邑部》:「鄰,五家為鄰。」《周禮.地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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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戶籍、圖籍。《周禮.天官.司會》:「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漢.鄭玄.注:「版,戶籍也。」《論語.鄉黨》:「式負版者。」三國魏.何晏.集解:「負版者,持邦國之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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