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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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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寫傳送。在公文中使用於平行的機關、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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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如:「送禮」、「贈送」、「雪中送炭」。
陪著別人走一段路。如:「送行」、「送別」。
將東西由甲地運到乙地。如:「送信」、「送貨」、「運送」。
供應。如:「送電」、「送水」。
傳遞。如:「頻送秋波」。
毀棄。如:「送命」、「斷送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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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樣書寫。如:「抄寫」、「抄書」。
搜捕、沒收。如:「抄家」、「滿門抄斬」。
走捷徑。如:「抄近路」。
隨手一拿。如:「抄起一根棍子。」
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第 15 條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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