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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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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稅額。清.崑岡《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四二.戶部.雜賦》:「八年諭,前因川省松潘引多茶壅,將天全州之積引,改撥成都彭灌等縣行銷,每年空繳引張,賠納稅課,官商交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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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進度計畫的學習活動。如:「課程」、「下課」、「上課」。
學業、學科。如:「課業」、「功課」、「體育課」。
督促學習。如:「課徒」、「課子」。
行政機關處理特定事務的單位。如:「出納課」、「總務課」。
徵收。如:「課稅」。
量詞。用於計算教材課數的單位。如:「今天我們上第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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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人民徵收的財賦。如:「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贈與稅」、「遺產稅」。
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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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徵時的經濟基礎,即可用來作為計算稅額依據的財產或權益。如所得稅的稅基為所得,關稅的稅基為進口貨品的價值等。
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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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源於此。具體來說,國家若欲對人民課以稅捐或給予人民稅捐減免之優惠時,皆應確實依照租稅主體、租稅課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依據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之,此即所謂「租稅法律主義」,然其並未限制應規定於何類之法律,因此法律基於特定之目的,而以具體之內容、範圍明確的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相關授權規定,則與憲法並無牴觸,反之,若徵收稅捐等行為非出於「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而是依據職權為命令,自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假若今法律授權主關機關發布命令作為補充之規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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