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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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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偶或離婚的人再次結婚。《喻世明言.卷二四.楊思溫燕山逢故人》:「所說事體,前面與哥哥一同,也說道:『哥哥復還舊職,到今四載,未忍重婚。』」《再生緣全傳》卷一:「不意生兒方滿月,蘇門叔父逞剛强,道他無子難長守,相逼重婚到他方。」
2.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警世通言.卷三四.王嬌鸞百年長恨》:「那知一去意忘還,終日思君不如死。有人來說君重婚,幾番欲信仍難憑。」《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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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體承受地心引力的大小。如:「體重」、「重量」、「物重」、「淨重」。
物體的分量大。與「輕」相對。如:「小明比我重兩公斤。」
要緊的。如:「重鎮」、「庫房重地」。
劇烈的。如:「重病」、「重藥」。
濃厚的。如:「口味重」、「顏色重」。
尊敬。如:「尊重」、「敬重」。
特別關切。如:「重視」、「重文輕武」、「重男輕女」。
再、另。如:「重來」、「重新」、「重遊故地」。
相同的。如:「重號」、「重複」。
量詞。用於計算相疊、累積物的單位。如:「九重天」、「千重山」、「萬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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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為夫婦。如:「婚姻」、「新婚」、「結婚」、「退婚」、「訂婚」、「離婚」、「婚禮」、「婚期」。
婚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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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下的個人具有強制性的功能,若違反,則將遭到懲罰、制裁。例如我國民法第985條規定:「有婚偶者不得重婚」,假若重婚則將違反此發條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註2) 參考書目註1: 張榮富(Chang, Jung-fu)著,《婚姻市場對擇偶偏好的影響--以臺灣、香港與南韓為比較》,來源期刊:思與言,卷期:47:3 2009.09,頁次:頁151-193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相關教學資源(教育部數位教...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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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破裂、結束。(註2)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
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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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妻室的男子。《幼學瓊林.卷二.夫婦類》:「婦人重婚曰再醮,男子無偶曰鰥居。」
活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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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稱重婚的有夫之婦。
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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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姦淫。舊刑律有姦非罪。《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
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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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結婚。相對於續娶而言。
2.剛結婚不久。如:「初婚夫婦總是會挪出一段時間度蜜月。」
抗戰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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謔稱之詞,指抗戰期間,內遷人士在後方重婚所娶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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