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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屢舞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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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u I Lü Wu |
作者: | 劉鳳學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舞蹈禮俗。宴飲中起舞,本為漢朝(西元前206∼西元220)時之風俗,賓主之間的禮貌。受邀不答舞,固屬不敬(見蔡邕不起舞),但屢舞不止,也有失儀態。三國時代之吳國(西元222∼西元280)孫權(西元182∼西元252)嫁從女,該女係顧雍(?∼西元243)甥,乃邀顧雍父子及其孫顧譚參加婚宴。該時顧譚任選曹尚書,見任貴重。是日,孫權甚歡。顧譚酒醉,三次起舞,舞不知止。顧雍內怒。次日,訶責其孫顧譚曰:「……汝之於國,寧有汗馬之勞,可書之事邪?但階門戶之資,遂見寵任耳,何有舞不復知止?雖為酒後,亦由恃恩忘敬,謙虛不足,損吾家者必爾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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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三國志.吳書.卷五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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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不宜屢舞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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