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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管理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R.O.C.
作者: 林秋燕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檔案管理局為我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1999年12月15公布之檔案法第三條規定,最遲應於該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行政院故指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2000年3月間成立「國家檔案局籌備處」,辦理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籌備及檔案法相關子法訂定事宜。組織條例立法期間,因立法委員對名稱有不同見解,故將「國家檔案局」修正為「檔案管理局」。依據2001年10月24日總統令公布之「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我國檔案管理局於同年11月23日成立,隸屬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中央三級機關。置局長1人、副局長2人、主任秘書1人,設企劃組、檔案徵集組、檔案典藏組、應用服務組、檔案資訊組5組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3室。該局之職掌負責辦理下列事項:(1)全國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劃與擬定;(2)各機關檔案管理與應用事項之指導、評鑑及協調推動;(3)全國檔案目錄之彙整與公布;(4)各機關銷毀計畫與目錄之審核;(5)檔案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等有關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審議會議之辦理;(6)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及其他管理作業與相關設施之規劃與推動;(7)私人或團體珍貴文書之受贈、受託保管與收購之規劃協調;(8)全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協調推動;(9)檔案管理及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檔案法(2008年7月2日修正)。上網日期:2011年11月24日,檢自http://www.rootlaw.com.tw。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2001年10月24日訂定)。上網日期:2011年11月24日,檢自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參考資料:
檔案法(2008年7月2日修正)。上網日期:2011年11月24日,檢自http://www.rootlaw.com.tw。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2001年10月24日訂定)。上網日期:2011年11月24日,檢自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檔案管理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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