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探究模式 - 教育百科
法 | |
理 | |
探 | |
究 | |
模 | |
式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Jurisprudential Inquiry Model |
作者: | 蔡俊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喬伊斯和魏爾(Joyce & Weil, 1986)在其〔教學法〕的著作中,將探究教學法分成四大類,法理探究模式屬於其中的社會類;所謂「模式」亦即過去沿用的「教學法」。書中提到創立法理探究模式的人是奧立佛和謝弗(Oliver & J. Shaver, 1974)。這個教學法的目的在於幫助學生學會系統地思考生活中的爭端,並對這些爭端的可供選擇的立場加以分析,學生可藉由對爭端關鍵的探究過程,重新的思考並界定一些重要的法律、倫理及社會的問題,因此法理探究模式亦可視作公民教育的一種高級模式。 法理探究模式假設人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權衡了所有的證詞及觀點後,盡可能做出最佳的判斷。欲扮演法官的角色,須具備三種能力:理解形成社會體系核心的關鍵價值、澄清及解決爭端的技能、從一般價值而非特定事件的角度去探索爭端。最能達到以上目標的教學法是蘇格拉底(Socrates)式的討論法,從學生提出立場和觀點、老師就其論點加以質詢中,幫助學生分析、推理以澄清其立場和觀念。法理探究模式的主要概念除了蘇格拉底式的討論外,另有「確立問題」及「理解價值的框架」。前者指將社會或公共政策的爭議,表述成一般問題如:「不治者可以安樂死嗎?」;後者「價值的框架」指的是支配當時社會政策及決定的「法律—倫理」框架(the legal-ethical framework),也就是社會價值。 法理教學模式可分下列六個階段: 1.介紹案例:由教師或學生提供資料,陳述事實。 2.確認爭議:引導學生就陳述的資料,找出和公共政策有關的爭議性問題,並就其中擇一作討論,確認其中引起價值衝突之處。 3.提出立場:鼓勵學生明確表達對該爭議問題所持的立場。 4.深入探討支持立場所持的觀點和理由。 5.修正立場:要求學生說明所持的論點,並透過考察一些類似的情境,修正其立場。 6.驗證:就根據該立場所提出的事實性假設,提出驗證。 法理探究模式是專為年齡較大的兒童所設計的,主要用於初級中學或中學以上的程度,尤其美國七、八年級以上的學生,獲得良好的效果。教師所使用的案例,應含有公共爭端或價值衝突,才能使案例本身適用於法理學方法。一旦學生熟練這些模式,就能將其運用於自己生活周遭所發生的衝突,除此,法理探究模式尚能培養學生多元的價值觀及對他人觀點的尊重,使之更能投身社會,激起其服務社會的動機。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法理探究模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