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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兒童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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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 | |
| 兒 | |
| 童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英文: | Exceptional Children |
| 作者: | 王振德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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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異常兒童指特殊教育的對象;這類兒童係由於顯著的個別差異,不適合一般教育情境,而需要特殊教育方案者。對於特殊兒童的界定,主要著眼於兒童的個別差異及特殊教育的需求。 特殊教育發展之初,其對象侷限於殘障狀況較為嚴重之盲、聾、肢體障礙兒童;隨著教育的進步,特殊教育的對象亦逐漸擴充,包括輕度障礙兒童如智能不足、重聽與弱視兒童以及資賦優異兒童,個別差異大,在普通班級中,無法適應一般的課程與教學活動,而需要為他們設計充實的課程及特殊的輔助,故近來歐美國家皆列為特殊教育的對象,我國亦然。因此,特殊教育的對象並非一成不變,其範圍大小,常隨國家教育水準的發展及特殊教育觀念之改變而有變異。 各國對於特殊教育的對象,通常在其相關的特殊教育法規中加以規定。我國於民國七十三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法〕中,規定特殊教育包括資賦優異教育及身心障礙教育兩部分。資賦優異者共有三類:一般能力優異,學術性向優異及特殊才能優異。身心障礙者共有十一類:智能不足、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多重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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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異常兒童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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