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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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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可能侵害人民之權利,則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使得為之。只有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此即依法行政原則,而其下有可區分為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兩面向。(註1)

目錄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之基本概念強調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相關之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因此,法律優位原則又被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其要求一切行政上之行為皆不可牴觸現行之法律相關規定。如: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也因此,法律在我國的法位階上優於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而此兩條文之規定,亦是法律優位原則在我國制定法上的依據。法律優位原則之應用即是行政法法源之位階排序問題,在成文法的規範體系中,憲法屬於效力最高者,而法律則次之,行政命令再次之,而行政規則與自治規章則位居於最下位。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主要在於確立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其強調假若沒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作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之制定權力保留給立法機關,此即是說,依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事項之作為,應以憲法保留給國會的法律作為依據,或依照國會所決定法律之明白授權。由此來看,法律保留原則屬於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註2)

參考書目

註1: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

註2: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

相關教學資源(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result.jsp?st=all&keyword=%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5%8E%9F%E5%89%87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 依法行政原則應文關鍵字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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